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问:存款保险的保费谁来交,按什么标准交?
答: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问: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怎么确定的,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答: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
答: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问:如何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答: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作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主要包括:对于和保费计算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此外,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文章来源:金融稳定局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四、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六、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回顾世界经济史,贸易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新时期,贸易仍将在经济运行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对内贸易、对外贸易都很重要,正所谓“内外贸并进,畅通双循环”。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做强贸易金融业务,是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也是其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将贸易金融作为“十四五”时期着力打造的四大业务特色之一。
“‘十四五’画卷已经徐徐展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更为市场带来无限的增量空间。”交行董事长任德奇在2020年年报致辞中如是表示,“我们将围绕服务新发展格局,把握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升级,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供给,凝心聚力打造普惠金融、贸易金融、科技金融、财富金融四大业务特色。”
“十四五”时期,交行将通过三方面举措打造贸易金融特色行:一是做大做强贸易金融产品,即强化现金管理产品、做优供应链产品、完善跨境金融产品;二是拓宽营销路径,打造专业化的贸易融资品牌;三是发力渠道建设,打造同业最佳平台。
“我们相信,只有长期主义的坚持者才能成功到达彼岸,俯首耕耘,必有硕果累累。”任德奇在致辞中表示。全牌照和海外布局的双重优势,完备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体系,已激起市场对交行打造贸易金融特色行的期待。
交行贸易金融新方略
贸易金融业务历史悠久,其伴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在古罗马时期,地中海贸易活动蓬勃兴起,人们就开始利用票据作为融资工具。17世纪末18世纪初,欧洲大陆和英国出现了银行、股票交易所和外汇市场,国际贸易金融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境内所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逐渐开展贸易金融业务,业务和规模逐年扩大。业内普遍认为,贸易金融业务是指为企业贸易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涵盖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信用担保、保值避险等四大类服务,其中贸易融资是重中之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达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
交通银行成立于1908 年,是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具有全牌照和海外布局完善的双重优势。近年来,交行通过科技赋能,不断丰富现金管理、产业链金融、国际结算与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逐步形成独具一格的贸易金融特色。
比如,早在2007年交行即推出现金管理服务品牌——“蕴通账户”。“蕴通账户”以账户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为核心,针对企业客户在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融资、集团管控等各环节的资金管理需求,系统整合各项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现金管理服务。
凭借强大的现金产品管理功能和良好的服务能力,交行“蕴通账户”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截至2020年末,上线“蕴通账户”现金管理的集团客户超2.82 万户,较上年末净增712 户;涉及现金管理账户超108.48 万户,较上年末净增25.02 万户。
“居安思危”,当前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多家商业银行已成立交易银行部或贸易金融部,并将贸易金融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致力于打造平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拳头产品”,输出统一的标准化服务流程和优质的服务体验。
交行也制订了清晰的战略规划。在今年3月的业绩发布会上,交行行长刘珺公开对外表示,交行将从普惠金融、贸易金融、科技金融、财富金融四个领域做强特色,以长三角龙头银行、数字化转型为突破,实现交行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同频共振。
贸易金融是交行党委明确的“十四五”时期全行着力打造的四大业务特色之一,是交行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业务,也是实现“长三角龙头银行建设”和“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破局点。
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1. “双循环”战略提出新要求,跨币种跨区域融合加速;
2. 市场需求趋向集成化和综合化,单一产品、简单组合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3. 产品复制和技术迭代速度加快,需要常态化创新研发作支撑;
4. 线上化趋势明显,部分业务“全程在线”,疫情后“以场景为入口、以交易为基础、以数据为核心”的发展趋势更加明晰。
鉴于此,交行贸易金融业务建设的中长期目标是,加速打造“线上化、集成化”的贸易金融产品体系,围绕对公“4+1”客户体系,聚焦做结算、做流量、做重点客户,不断拓展B端,通过对产品“线上化、集成化”的不断打磨创新,强化服务实体经济。
为实现这一目标,交行已组建成立贸易金融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行贸易金融建设工作。做优供应链产品
供应链金融是贸易金融的重要板块。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由此实现银行、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共赢。
近年来通过公司、授信、普惠等总分行有关部门的联动协同,交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在2020年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组委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供应链金融行业标兵大奖评选”活动中,交行荣获“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奖项。
当前交行已形成涵盖应收应付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三大类近20个国内贸易融资产品,并依托核心企业增信建立供应链重点融资产品体系,主要包括快易付、快易收、快易贴、智慧汽车及定制化方案等。
同时,交行借助开放银行、敏捷项目机制等科技金融手段提升产业链金融线上化、场景化能力,形成在线承兑、在线贴现、在线保理、票据秒贴、保理秒放等线上融资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2020年交行供应链重点融资产品业务发生额1909.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9.12亿元,同比增长28.99%。2021年一季度,业务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长66.67%。
在新发展格局下,供应链金融面临的内外部形势也发生重大变化。从国际形势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产业链供应链“断链”、“断供”屡有发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国将提升国内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卡脖子”技术自主可控,让“堵点”畅通起来,保障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从微观层面看,实体企业对于产业链体系建设的重视与日俱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供应链金融创新方兴未艾,银行业不断加大投入,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入局。
“十四五”期间交行要做优供应链产品,持续丰富线上产品及服务,形成全数字、高体验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聚焦医药、集成电路、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构建生态圈。
比如,发挥上海主场优势,选择高端制造、集成电路、医药等行业领域中的优秀企业,积极先行先试推动产品创新以实现业务突破。
再如,积极理顺行业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完善行业一体服务方案,打造建筑行业“电子保函+快易付”、电力行业“再生能源补贴保理+电费贷”、汽车行业“智慧汽车+卡分期”、医药行业“快易付+医保结算”等特色产品组合,形成交行特色行业产业链竞争优势。
新形势下,通过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诉求成为政策导向。国务院明确提出,鼓励大企业、头部企业运用获得的融资,以预付款等形式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支付现金。这也是商业银行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支撑。
“要分散解决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问题很难、很慢,而核心企业了解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情况,通过加大对核心企业的资金支持,使其传递到中小企业,从而解决整个资金链问题,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是目前最好、最快的方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马淑萍表示。
交行在这方面早有实践,即通过快易贴、快易付、智慧汽车、票据秒贴、经销商融资等产品,围绕核心企业批量拓展普惠业务。数据显示,2020年交行产业链金融业务带动普惠小微业务量771.94亿元,占比40.43%,较上年同期增加101.75亿元,增幅15.18%;带动普惠小微客户数11931户,占比90.19%,较上年同期增加3141户,增幅35.73%。
在去年复工复产时期,交行积极发挥全产品线上办理优势,借助核心企业枢纽作用向上下游精准、便捷、高效注入信贷资金,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共同复工复产,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与青睐。
随着产业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优质产业链核心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和商业银行开展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利用其信用增信或数据资产增信,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因此,加强线上平台建设,将显著提升商业银行产业链金融市场营销拓展能力,有利于推动供应链融资业务做大做强。完善跨境金融产品
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交行不仅具有全牌照和海外布局完善的双重优势,还具备离在岸、境内外、本外币一体化经营的基础。这使得交行在服务跨境贸易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2020年交行跨境贸易融资发生额235.23 亿美元,同比增长36.43%;境内行涉外担保业务发生额40.58 亿美元。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双循环”并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2万亿元,服务进出口总额4.5万亿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国内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的推进都使得跨境贸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发展格局下,自贸区是链接“双循环”的重要平台和关键节点,自贸区业务也成为银行业布局的重点。交行则持续深耕自贸区业务,并且不断坚持金融创新,助力企业借势创变发展。
截至2020年末,交行在21个省市自贸区共设立106家自贸区分支行,借助“境内账户、NRA 账户、FT 账户、OSA账户、创新离岸人民币账户”五位一体跨境金融账户体系优势,为自贸区客户提供结算、汇兑、融资等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
交行通过深入研究自贸区政策,制定特色化发展业务。在各自贸区落地的“首单”业务,正在为开放型经济注入金融活水。
——在上海自贸区,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FT账户为依托,叙做首笔自贸区离岸并购贷款、首笔FT项下多品种银团贷款等市场创新业务,落地首单境内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在广东自贸区,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优势,推动全国首笔不动产跨境抵押融资业务成功落地。
——在天津自贸区,依托产业优势,首创平行进口汽车供应链服务方案,支持平行进口汽车供应链属企业缴纳关税。
——在海南自贸港,聚焦国家重点战略,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债业务,落地首笔引入境外资金投资于海南省地方政府债券的业务,等等。
2020年全年,交行在长三角、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重点区域累计办理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超人民币80亿元,其中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市场占比超过70%。
显然,上海是交行自贸区跨境金融的重要阵地。上海自贸区成立最早,并在2019年8月设立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作为唯一一家总部在上海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交行以“一体化、便利化、自由化、数字化”的金融服务推动新片区发展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交行始终走在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最前线。在新片区挂牌成立几天后,交行即设立了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成为首批入驻临港新片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
在上海自贸区,交行通过统筹“五位一体”跨境金融账户服务体系、落地跨境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创新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产品、“单一综合窗口”建设,为区内企业和境外机构提供特色跨境金融服务。
如交行上海市分行成功参与上海市某市属龙头企业发行的30亿上海地区首单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债券项目,其中交行参与认购3亿元。自贸区债券是人民银行、中债登及市场主体共同研究推出的自贸区金融创新业务,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四五”期间将完善跨境产品,利用自贸区政策红利,发挥业务全牌照及境外布局优势,提升综合化联动服务及产品组合能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持续引导境外优势赋能境内业务。“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这是刘珺在2020年年报致辞中引用的一句古语。下一步,要以新方法论和数字化思维,构建形成交行贸易金融特色。在贸易金融业务已打下坚实的基础上,百年交行的底蕴使得人们相信,交行的贸易金融业务将更上一层楼。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5.5%,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6.8%,茅台葡萄酒的发展节奏显然稳健而激昂。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5.5%,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6.8%,主要指标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7月10日,在昌黎茅台凤凰庄园召开的茅台葡萄酒公司2024年半年营销工作会上,茅台葡萄酒公布了2024上半年“战绩”。
持续奔跑、持续领先,复盘其上半年市场及经营亮点,茅台葡萄酒的节奏依然稳健而激昂。
█ “双增长”的含金量
进入2024年,整个葡萄酒行业仍旧是难言复苏。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消费信心偏弱、发展形势低迷以及终端市场需求不足等情况。而这几乎已是葡萄酒行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常态之中也蕴藏着一丝变化。
一方面,自“双反”政策取消后,澳洲酒卷土重来,与法国、智利形成进口葡萄酒三强争霸的局面;另一方面,中国葡萄酒各大产区也在积极行动。凡此种种,都在为葡萄酒市场筑底信心。
而信心的来源,更多是来自市场的反馈。茅台葡萄酒销售收入、利润总数的“双增长”,便是一个积极的讯号。
▎李春风
增长来自哪里?茅台葡萄酒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春风分析认为,在于企业内抓管理强服务、外拓市场求发展,生产经营工作稳定有序,市场工作成效显著。
同时,他还提出,上半年企业以战之能胜的信心,不断依靠过硬的营销队伍建设、成熟的产品品牌基础、丰富多元的渠道网络,打造支撑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茅台葡萄酒一直坚持不断提升团队的综合素质水平,定期举办营销团队培训会,企业领导也常亲下一线调研指导。如此既保障营销团队灵活应对市场发展的趋势与变化,又为企业优化制定更加落地、更加完善的营销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茅台葡萄酒还持续举办品鉴会等活动,积极培育与提升消费者对中国葡萄酒、茅台葡萄酒的认知,以独具韵味的东方文化魅力,引发消费者共鸣。
█ 树立典范的践行者
近期,有消息称,预计在11月举行的的OIV成立100周年庆典大会上,中国有望成为第51个正式成员国。
OIV(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是国际葡萄酒业的权威机构,加入这一组织有利于中国葡萄酒国际地位与认可度的持续提升。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站上更广阔国际舞台的中国葡萄酒,更需要延续特色风格与表达,在更加广阔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绽放更具东方美学特色的葡萄酒魅力,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在此方面,以成为“新世界葡萄酒的东方典范”为目标的茅台葡萄酒,今年上半年同样动作频频。
从3月份推出甲辰龙年生肖纪念酒,到6月份先后启动“茅台红·寻美东方”IP、2024“奔跑的茅台红”IP,皆是在致力于打造“东方典范”。
生肖纪念酒,是茅台葡萄酒积极探索适合国人口感的葡萄酒的基础上,以东方美学表达,构建中国葡萄酒话语体系;“茅台红·寻美东方”旨在寻找属于国人的葡萄酒基因、构建自己的文化体系;“奔跑的茅台红”则是以奔跑之姿、进取之态,传递“奋斗不止追求卓越”的IP表达。
据了解,这两大IP活动还将在下半年持续举办,进一步延续品牌影响力,树立中国葡萄酒向上的形象。
█ 下一步,继续奔跑
承压中向好,或许是中国葡萄酒较长一段时间的主要发展趋势。而在这种艰难爬坡的状态中,必然会出现更多的挑战。
面对于此,茅台葡萄酒似乎已经有了相应的对策。
在战略上,茅台葡萄酒坚持“力争成为中国红酒的行业领军企业”;在战术上,面对现实、实事求是,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划。于是,李春风在会上提到了“三个要求”。
任务不减、指标不降。保持“跳起来摘桃子”的奋进姿态,上下一心、拼尽全力抓机遇、占市场、保业绩,努力冲上发展新台阶,争创稳定、良性的企业发展环境。
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精准聚焦市场、渠道、产品、宣传、政策等各项关键点,以点的突破带动面上的提升,全面“以客户为中心”综合提升企业硬实力。
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坚持服务至上,用心用情,要贴心帮助经销商做市场、抓动销、核费用、解售后。
或可预见,茅台葡萄酒的2024下半年,已然有了领跑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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