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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C1301823000006

问答 编辑:字宇 日期:2024-12-14 16:41:17 1人浏览

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C1301823000006

产品登记编码:C1301823000006 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 产品说明书 (产品编号:QFJNHQZX230425001 ) 重要须知 l 投资者应当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l 在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前,请投资者认真了解本产品说明书所有条款,尤其是关于理财产品资产投向、运作方式、风险揭示、产品风险等级以及适用的投资者风险等级、信息披露、产品期限等,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l 本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但投资者的本金仍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充分、审慎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本产品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秦农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秦农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l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本理财产品为定开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期满后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投资者份额在进入运作周期后不能申请提请赎回,但秦农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提前终止。秦农银行决定延期或提前终止时,将按照本说明书“信息披露”条款约定进行披露。 l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秦农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秦农银行决定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通知投资者。 l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0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中关于加强投资者信息登记的工作要求,秦农银行将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理财产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包含投资者类别、个人证件类型、机构证件类型、其他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每日持仓信息(包含持有日期、币种、持有份额、持有金额信息等)、投资者明细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秦农银行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l 秦农银行和投资者应各自承担其在理财产品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秦农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费,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秦农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秦农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l 本理财产品秦农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R2,本风险评级为秦农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理财产品秦农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见下表: R1 极低风险 R2 低风险 R3 中等风险 R4 较高风险 R5 高风险 l 秦农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l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秦农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秦农银行营业网点,联系方式见本产品说明书,拨打秦农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等方式联系。 一、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有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指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农银行。 2.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机构:指接受秦农银行委托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 4.运营服务机构: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办理份额计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增值运营服务。 5.投资合作机构(如有):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间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投资者。 7.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8.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9.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是指作为《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产品说明书》:指作为《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投资协议书》:指作为《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风险揭示书》:指作为《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客户权益须知》:指作为《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客户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理财产品合同:指由《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不可分割的五个部分组成。 (三)理财产品用语 1.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指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投资者为认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指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认购人交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产品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等该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产品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运营机构收取的运营费用、投资合作机构收取的投资顾问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超额业绩报酬、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管理人的支出为准。 6.诉讼费用:指与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投资相关且为理财产品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税费。 8.清算收益分配:指本理财产品在清算期对经清算的剩余理财产品资产进行分配。 9.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10.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2.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3.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4.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四)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指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五)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募集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理财产品登记日和理财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保持不变。 4.认购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产品到期日:指理财产品预定期限届满之日。 7.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预定期限届满的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秦农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8.理财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的期间,如到期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 9.申购期/ 开放期:指本产品开放申购的期间。本产品成立后,按年开放申购。 10.申购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申购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日。 11.申购确认日:每个开放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开放期对应申购确认日。 12.投资者份额持有天数:投资者份额持有天数为份额运作起始日(含)至自动赎回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13.自动赎回日:投资者每笔份额持有运作期满由系统发起全额自动赎回,系统自动发起赎回的日期称为该份额的“自动赎回日”。 14.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期间。清算期内管理人不计付利息。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六)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疫情防疫;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七)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合同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二、理财产品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合同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C1301823000006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https://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代码 QFJNHQZX230425001 产品说明书版本 2022年9月第1版(第2次修改)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 产品专业名称 秦农银行秦丰嘉年系列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行庆臻享) 发行人/管理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338657106T 发行机构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26号 发行机构联系电话 96111 发行机构网页地址 www.qinnongbank.com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产品 募集方式 公募发行 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下同)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到期,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1份。 理财产品规模 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为1000万元,首发募集上限为2亿元,产品总规模上限10亿元。 认购(申购)起点 /递增金额 个人投资者:1万元/1000元 机构投资者:10万元/10000元 首发募集期(认购期) 2023年5月29日9:00至2023年5月31日15:30(具体以各理财销售网点营业时间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以活期计付利息,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认购”章节。 首次认购登记日 2023年6月1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23年6月1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实际 到期日 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秦农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产品申购及确认 1.本产品自成立日起,每年开放一周申购,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开放期对应的申购确认日,并以确认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确认投资者认购份额,如遇节假日具体申购开放期和运作起始日顺延,详见附件列示,具体以公告为准。(申购被确认并开始运作的日期称为该申购申请确认份额的“运作起始日”)。 2.申购时间:申购开放期起始日9:00至开放期结束日15:30,开放期结束日15:30前可以撤销申购。 3.申购确认不成功的投资本金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账户。 产品运作周期及分红规则 1.产品成立后,每年开放申购一次,投资者在开放期期间进行申购,投资者每笔份额持有运作满728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将由系统发起全额自动赎回,投资者无需提交赎回申请。 2.本产品每年按照确认日前一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计提超额后进行现金分红,分红后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每年确认日前一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小于1.0000,则不执行分红操作。 资金到账日 赎回发起后,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到账。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设立动态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5.28%(年化)。 1.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市场收益率水平、投资策略、历史运作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未来的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产品拟投资资产包含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各类标准化债券,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期产品发行前一个月中债中短期票据收益率,同时综合考虑投资策略及市场走势对资本利得的影响进行综合测算。本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我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我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理财产品费用 1.认购/申购费、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 2.固定管理费:0.1%/年。 3.销售服务费:0.2%/年。 4.托管费:0.01%/年。 5.运营服务费:0.01%/年。 6.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投资情况计算业绩报酬,产品的折合实际年化收益率按照计算规则,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部分的20%归投资者所有,80%计提为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7.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或超额业绩报酬承担,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及管理人划款指令支付。 8.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风险评级 R2 投资者范围 本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适合投资者 经秦农银行风险评估,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销售渠道 本产品通过管理人设立的网点、电子渠道及管理人认可的代销渠道销售。 服务渠道 秦农银行各理财销售网点柜面、电子渠道及管理人认可的代销渠道。 是否分级 否 销售/服务区域 西安市 服务时间 各理财销售网点营业日9:00-17:00 购买方式 在本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期内,个人投资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秦农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公司投资者请携带账户预留印鉴、本单位基础资料到秦农银行各理财销售网点柜面、电子渠道及秦农银行认可的代销渠道办理。 提前终止 本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见以下“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秦农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任何税款。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产品税费”。 其他规定 本产品一经成立,不得撤单。 三、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是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具体如下: 1.债权类资产: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NCD)、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等)、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收(受)益权凭证、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PRN)等债权类资产;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融工具、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和其他未列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本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资产:含权类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等,本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20%。 (二)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三)秦农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理财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秦农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四)秦农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秦农银行调整的,可在秦农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 (五)非因秦农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秦农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同时秦农银行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秦农银行。秦农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秦农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二)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及时获得理财产品费用。 (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五)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六)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七)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八)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十)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投资者账户 (一)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 (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为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如有)的正常兑付,投资者须确保购买本产品的理财资金账户正常有效。 (三)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四)投资者与秦农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后,秦农银行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六、理财产品认购 (一)认购份额:1元人民币为1份。 (二)理财产品规模:本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1000万人民币,首次开放期募集上限为2亿元,若超出募集规模上限,秦农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产品后期的募集规模,由管理人按照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决定。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1000万,秦农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 (三)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秦农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四)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秦农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秦农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秦农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秦农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登记确认认购份额,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应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秦农银行,且秦农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秦农银行以活期计付利息。 七、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一)产品申购及确认 本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起,每年开放一周申购。产品开放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申购确认日,若申购确认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申购被确认并开始运作的日期称为该申购申请确认份额的“运作起始日”。具体开放期详情以附件(产品开放期列表)为准。投资者份额持有天数为份额运作起始日(含)至自动赎回日(不含)之间的天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份额持有天数为728天。(如遇节假日,因系统自动赎回的日期顺延,客户份额实际持有天数将延长,具体以公告为准)。 (二)赎回规则 投资者每笔份额持有运作期限满728天后将由系统发起全额自动赎回,自动赎回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投资者无需提交赎回申请。管理人根据投资者份额自动到期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超额业绩分成比例等计算投资者赎回资金。投资者份额持有天数到期前,不开放赎回。 (三)分红规则 本产品每年确认日前一日的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时,超过部分管理人按照约定计提超额报酬,对计提超额后的产品进行现金分红,分红后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每年产品确认日前一日产品份额净值小于1.0000时,则不执行分红操作。 八、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的价值。以理财产品资产估值后确定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信息披露、计算申购和赎回理财产品的份额提供依据。 (二)估值频率 本理财产品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对理财产品每个交易日估值。 (三)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总资产-总负债)/理财产品总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舍位。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公告日 秦农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运作起始日及每个自动赎回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信息。 (五)估值对象 运用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债券估值方法 债券投资采用市价估值,原则上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估值确定公允价值。 2.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正常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1)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以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报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2)若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以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若有)。如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4.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成本法计算。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7.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秦农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暂停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4.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九、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3.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形,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二)产品的清算 1.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按客户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之乘积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2.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或有)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或有)。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前,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十、理财产品费用、收益计算 (一)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1.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托管费、运营服务费、认购/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计算基数。其中,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暂不收取,托管费由托管行收取,费率为0.01%/年;运营服务费由运营机构收取,费率为0.01%/年;销售服务费由销售机构收取,费率为0.20%/年;固定管理费为0.1%/年。托管费、运营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 托管费、运营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费率÷当年天数 其中,H为应计提的费用,E为上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理财产品设立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每年开放期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投资情况计算业绩报酬,产品折合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部分的20%归投资者所有,80%将计提为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管理人按年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每年不超过2次,且单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未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50%,由托管人根据指令划付给管理人。(二)持有收益计算 情景示例: 假设本产品2022年8月2日(周二)至2022年8月8日(下周一,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元每份)开放申购,客户申购1.10万元,则将于2022年8月9日(下周二,运作起始日)确认申购份额1万份(1.10万元/1.1000元每份=1万份)。该份额运作满364天后(2022年8月9日+364天=2023年8月8日,且2023年8月8日为工作日),即2023年8月8日(自动赎回日)由系统发起全额自动赎回。假设2023年8月7日本产品单位净值为1.2500元每份,则赎回金额为1.25万元(1万份*1.2500元每份=1.25万元)。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风险提示:秦农银行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交易对手、发行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等违约或者其他非属秦农银行过错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未能按时足额收回,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十一、理财产品税费 (一)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二)除理财产品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三)若适用法律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四)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渠道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秦农银行通过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或秦农银行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发布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若由于投资者原因无法登陆秦农银行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或秦农银行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有效通知,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审慎决定。 2.秦农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内,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秦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在秦农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秦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在秦农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若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 2.产品净值公告: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运作起始日及每个自动赎回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秦农银行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公布每个运作起始日及每个自动赎回日前一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信息。 3.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本理财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通过秦农银行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披露本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将不编制本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秦农银行将提前2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在产品存续期间,秦农银行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其他经秦农银行判断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秦农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秦农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秦农银行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前述调整。 5.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秦农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秦农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秦农银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6.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理财产品正常到期的,秦农银行将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发布到期公告。如果秦农银行决定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秦农银行将于提前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公告。如果秦农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秦农银行将于预计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秦农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秦农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秦农银行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8.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秦农银行官网(http://www.qinnongbank.com/)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十三、法律适用 理财产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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