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就联合打击自然资源领域犯罪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联合开展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并发布9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典型案件,进一步展现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强化震慑效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专职自治区自然资源副总督察赵昉,自治区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冯虎出席发布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局长、总督察办公室主任刘斌,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一级高级警长田宗利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近年来,自治区公安厅党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见行见效落实“五大任务”,连续五年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破坏煤炭等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今年首次组织实施“生态安全屏障守卫行动”,开辟打击整治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等“三个战场”,始终保持对资源保护领域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今年4月,公安厅与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是深入践行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是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有效抓手,是政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联动的有效方法,在打击震慑犯罪、发现隐患漏洞、推进源头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成立了由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不断压实责任链条,采取建立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台账管理等有效工作措施,从开展联合执法、线索研判、以往案件问题“回头看”、群众媒体举报曝光等方面作具体工作部署。利用台账式管理、挂图式作战方式,随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现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违法问题、风险隐患三清零。在坚决遏制违法犯罪态势的同时,积极防范化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
突出重点强化打击。专项行动紧盯矿产资源富集区、禁采区、禁采期及生态保护红线区、黄河干支流、黑土地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煤碳洗选、砂石加工、选矿剂经营等重点行业,前科人员等重点群体,综合应用自然资源与科技信息化手段,着力打好整体战、合成战。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摸排,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人力+科技”双轮驱动,按照“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侦办要求,主动发现深层次、内幕性犯罪线索,重点侦办盗采煤炭、砂石、黄金、黑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网上网下结合,快速落查群众举报反映、媒体监督曝光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问题线索,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打击。继续按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部署,持续深挖案件幕后组织者、获利者,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和非法采矿犯罪“职业人”,彻底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密切协作同频发力。公安厅与自然资源厅建立双向线索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共同梳理剖析全区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共同研究解决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涉案物品保管处置等问题,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采取联合开展业务指导、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联合督导推进等方式,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打击整治合力。截至目前,公安厅与自然资源厅召开联席会议4次,指导办案8起,互通工作进展情况5份,联合督导重点盟市和重点区域2次。盟市相关单位联合执法行动139次,出动警力人员3354人次。自然资源部门查处非法采矿行政案件31起,其中15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没款76.38万元。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采矿刑事案件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涉案价值4027.71万元。
近两年来全区公安机关侦破的破坏自然资源类典型案件:1、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2年7月,商都县自然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件线索。接案后,办案单位迅速组织展开走访调查。查明,该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在西井子镇黑毛湾村开采铁矿石11万余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429余万元。今年6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乌海市海南区郅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3年4月,乌海市海南区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行动,破获郅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2022年6月,郅某某组织多人,在海南区低碳产业园路口中海国能加油站附近剥离土层后,多次盗采煤炭资源并非法出售获利,共计销售煤炭3000余吨,非法获利350余万元。目前已依法对郅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3、通辽市开发区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通辽市开发区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初,在其公司院内以处理危险废物的名义盗采砂石资源。经鉴定,该公司非法采矿的地块总面积为48.6亩,盗采总方量16.4万立方米,涉案价值300余万元。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4、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王某非法采矿案 今年3月,包头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沃土壕屠宰厂附近有人非法打井取水。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打深井取水并向有清洗需求的猪肉养殖户收取水费。自2021年6月至案发时,共收取水费133万余元。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自然资源部门典型违法案件:1、鄂尔多斯市某能源发展公司违法占地案。2021年6月,内蒙古某能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违法占用集体土地34.07亩(耕地16.18亩)建设煤炭集运站铁路专线。2021年12月6日,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119.27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兴安盟某路桥公司违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案。
2022年5月,某路桥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违法占用农用地89.73亩进行非法开采山皮石,用于修建农村牧区公路。2022年10月25日,巴仁哲里木镇政府对违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立案调查,2022年12月9日,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对涉嫌非法采矿问题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477.78万元,没收非法开采山皮石17.31万立方米,并处罚款19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阿拉善盟某商贸公司违法盗采石英砂案。
2022年7月,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某商贸公司在嘉尔嘎勒赛汉镇盗采石英砂。2022年8月,示范区公安分局联合示范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现场扣押机械设备并控制嫌疑人员。经查,该公司非法盗采石英砂0.91万立方米,获利58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阿拉善盟某汽车文化旅游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案。
2018年7月20日,阿拉善盟某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竞得阿拉善沙漠—汽车乐园项目60宗土地使用权,面积208.8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6264.17万元。合同约定首期缴纳50%(即3132.0887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缴清。至2018年7月31日,共缴纳4684.28万元。经多次催缴,该公司补缴了1152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427.89万元至今仍未缴纳。2023年5月22日,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目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立案。5.满洲里市某市政工程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案。
2018年8月8日,满洲里市某市政工程公司竞得17362.8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额250.02432万元。合同约定分两期缴纳,第一期150万元已缴纳,第二期100.02432万元应于2019年7月5日前缴清。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催缴、约谈企业,但至今仍未缴纳。2023年3月8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依法解除合同。经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庭前调解,未协商一致,5月6日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记者: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近期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对我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何意义?田宗利:7月6日,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深化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从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联合调研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为有效打击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内蒙古融媒网记者:今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领域全区公安机关有哪些重点打击方向?田宗利:今年按照公安部党委和公安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全区公安机关开展了多个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盗采砂石、煤炭、黄金、泥炭黑土等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擅自以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黄河干支流、辽河、嫩江流域及“一湖两海”等重点区域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深化打击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摧毁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利益链条。
希望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机关打击破坏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守护好自治区的绿水青山。如果发现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内蒙古晨报记者:从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当前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犯罪有什么特点和危害性?田宗利:一是盗采矿产品种类多手段多隐蔽性强。犯罪分子盗采的矿产品多为生产建筑用砂石、煤炭等矿产资源,有的在夜间偏僻地点盗采,有的以承包耕地名义滥采,有的隔一段时间挖一些,单次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多样。
二是盗采行为团伙化、体系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已逐步演变成有组织、有分工、有计划、成规模,反侦查意识极强的团伙性违法犯罪行为。产业链条、团伙成员分工日益细化,形成“采、运、销”一条龙产业链。
三是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影响生态环境。犯罪分子作案多采用小型挖机、铲车或人工偷挖等简单方式开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盗采过程中对山体河势稳定、基础设施安全等造成影响,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盗采行为同时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内蒙古日报记者:耕地保护作为“国之大者”,自然资源厅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刘斌: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们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坚持“严”字当头,一是落实“严起来”的工作理念。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刚性考核、一票否决,持续保持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耕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约谈问责,把“严起来”的要求贯穿始终。二是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通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土地例行督察、耕地保护督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黄河流域违法治理、盗采黑土泥炭整治等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工作,有力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三是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完善卫片执法监管体系和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了“月清”挂账通报、“季核”预警提醒、“年度评估”综合评价、“十日”立案、增违挂钩、案卷评查、重点地区约谈限批等工作机制,通过大数据动态监管,筑牢耕地保护“防护墙”。
内蒙古电视台(法制专线)记者:近年来,自然资源厅在违法采矿行为监管上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刘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兹事体大,不容有失。我们在打击违法采矿行为上,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下猛药”、“作文章”。一、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力度。一是强化卫片执法检查,梳理近年来连续下发卫片图斑区域,作为重点区域强化监管,加大动态巡查频次,严防违法采矿问题死灰复燃。二是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提升抽查比例,并对曾存在违法采矿行为的矿山作为重点抽检对象,坚决遏制矿山企业屡查屡犯势头。三是强化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比对分析矿山开拓工程布置、资源储量变动等情况,综合研判、实地核实,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采矿行为。二、创新矿山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利用卫星、网络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管,2022年以来,定期组织对全区矿山进行套合比对,一是对于露天矿山,我们通过矿业权范围与卫星遥感影像套合,提取监测变化图斑;二是对于井工开采矿山,我们利用Insar卫星监测地表沉降情况,提取矿区及矿区周边地表沉降明显图斑,将上述图斑作为疑似超层越界采矿线索交各地核实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三、专项整治违法采矿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项巡视与常规巡视、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问题,我们相继开展了打击私挖盗采、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越界开采问题排查整改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矿行为。今年4月以来,结合主题教育检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我们与公安厅联合开展了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分为排查、集中整治、总结提升3个阶段,对各类违法采矿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惩治。
中央广播电视台国际在线记者:据了解,自然资源厅今年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基准》的制定有哪些亮点?
刘斌:《适用规则》和《基准》我们是今年2月18日印发的,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一是对违法占耕行为“零容忍”。此次《基准》明确了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罚款额度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每平方米1000元的顶格处罚。凸显了对违法占耕的“严查严惩”,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二是强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规则》明确要求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水平,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三是“规则+基准”防止裁量失当。我厅创新印发形式,将《基准》作为《适用规则》的附件一并印发,通过《适用规则》对《基准》的实际执行提出了要求、规定了程序、明确了原则,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行使提供了保障。四是应纳尽纳拓展基准内容覆盖面。《适用规则》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全面梳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从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规划4个方面,细分了59项行政处罚事项,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内作了进一步细化。五是“刚柔并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适用规则》在打击违法方面彰显了从严从重的“刚性力度”,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释放了“柔性温度”。比如:《适用规则》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另外,还明确要求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和自然资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稿件来源:平安内蒙古
编辑:宋凯
初审:王宏宇
终审: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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