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宇霆
又是一起因为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
据九派新闻报道,12月11日,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故意伤害案件起诉书。
在这起案件中,女方柏某某与男方王某甲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17日23时许,王某甲酒后回到家中,与柏某某因婚姻关系问题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
期间,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出来劝架,遭到父亲打骂。柏某某看到王某甲打骂即将分娩的女儿,从厨房橱柜取出一把白钢刀返回客厅走廊处,趁王某甲不备,捅刺其腹部一刀。后经急救人员现场诊治确认王某甲已死亡,柏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带回。
检方认为,柏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伤害王某甲,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夫妻双方都是成年人,一方手持利刃伤害另一方,导致对方伤重死亡,这应该是当地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柏某某的原因。
不过,检方在处理此案时完全无视案件发生的家暴冲突前提,既有悖法律精神,也不符合人们对人伦情理的朴素认知。
要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妻子之所以对丈夫挥刀相向,并导致对方殒命的起因,是丈夫酒后与妻子发生“肢体冲突”。此后他打骂怀孕劝架女儿的举动,更是成为压垮这位母亲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可以想见的是,女儿以及女儿腹中的孩子,妻子刺死打骂待产女儿的丈夫被公诉,别让反抗家暴者动辄得咎激发了这位母亲的保护欲。
从法律上说,柏某某为保护自己怀孕女儿免受伤害而持刀伤人,很明显符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特征,属于正当防卫,理应得到法律的“宽宥”处理。
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反抗家暴行为也有“从宽”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了,也有人质疑柏某某拿白钢刀捅伤丈夫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在家暴案件中,认定是否“过当”,应“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影视剧剧照。图文无关。
回看这起案件,王某甲的行为,想想都吓人,怀孕女儿只是出来劝架,还即将分娩,他照打不误,简直丧心病狂。如果不及时阻止,女儿很可能会受伤,胎儿的安全也面临严重威胁。
情况如此紧急,让一个柔弱的母亲,凭借一双空拳去制止一个酒后疯狂的男子,或者打电话报警,等警察来介入处理,这是强人所难,也不合常理。因此在此案中,还不能轻率认定,柏某某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何况,王某甲酒后打骂怀孕女儿,属于有错在先,对无辜的防卫自救者来说,司法部门不宜只看结果“一棍子打死”,让她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既往一些案例也可以看出,司法越来越给家暴受害者撑腰。今年上半年,最高法曾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一位母亲为保护术后的儿子免受严重伤害,用水果刀将施暴的丈夫刺成重伤。法院最终判决,这位母亲属于正当防卫。
对比上述案件,性质相同,案情相似,有必要参照典型案例的判决,给予柏某某必要的司法支撑,而这也有利于弘扬正气,保护更多家暴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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