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和谐社会是党和人民追求的理想状态和终极目标,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前沿和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的基层法院(包括人民法庭,以下同)应当也必须有所作为。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接触、交流和互动的主体部分,它们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其最主要的途径和方式就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卓越的司法能力是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和资本,构建和谐社会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目的。基层法院虽然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以和谐社会这根准绳来衡量,会发现认识、了解和加强得还远远不够,解决问题常常治标不治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抓住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基层法院只有以一种崭新的视角,使自身的司法能力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加强,才能最有效地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 司法能力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到一个黄金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在这个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的环境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增多,重大、疑难、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在市场经济建设、企业改制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和不稳定的因素。要消除这些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根本上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但也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调控和保障作用。基层法院也应“与时俱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及时、公正、终局性地处理各类诉讼,积极参与构建社会大和谐局面。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及意义
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党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和谐社会重在“和”字。据专家考证,“和”最早出现在金文中,中国古代对“和”的涵义有多种解释,其中《广韵》的注解流传较广。它把“和”解释为“顺也,谐也,不坚不柔也。”《谥法》也说,“不刚不柔曰和”。虽然对抗、斗争乃至发动战争也是一种矛盾处理的方法,但在中国古代文化中,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和为贵”、“求同存异”。历朝历代的“盛世”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包括“王道”与“霸道”相结合的集权式和谐社会),历史上农民起义领袖追求的则是平均主义的和谐社会,而当今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一般说来,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胡锦涛主席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总结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成员各尽所能,人民的聪明才智全面发挥,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得到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共处,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它提倡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自我克制、自我超越的生活方式,包含着尊重自然的基本诉求;它提倡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自觉调控,使全体人民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共同富裕;它要求在综合考量代表平均生活质量的恩格尔系数、代表社会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代表经济社会协调持续的人文发展指数、代表城乡差异程度的二元结构指数、代表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的集约化指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发展思路;它提倡通过发展经济、健全民主法制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统筹兼顾、整合社会,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构建和谐社会,从政治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保护人民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多元化、防止社会分裂化;从社会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调节各社会成员间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社会收入贫富差距;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从人民法院角度看,就是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必须也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所作为。
二、基层法院在和谐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和特殊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和谐社会要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依法行事。所有公民都依法享受权利和自由,所有国家机构都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两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从而既保障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1]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也必须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原因如下:第一,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要通过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健全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和机制,而这种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需要人民法院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和保障;第二,人民市场经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优途径。它既能充分利用市场体系能够促进效率的优点,也充分考虑了人的全面发展,可以实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与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机结合,走出一条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富裕的道路。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没有人民法院的与定纷止争,市场经济将会混乱无序;第三,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形成社会认同感,即社会各阶层对政府及政府职能体系的认同、对政策和法律的认同、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认同,这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的基础。而建立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认同感,源于社会广泛存在的民主。但只有坚持社会治理的法制化,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等积极有效的工作,才能全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社会“和谐”的程度没有上限,但却有底限,如果社会的不和谐突破了这个底限,社会稳定将发生动摇,而这个底线就是靠法律来坚守,而法院和法官正是法律的忠诚信奉者和执行者。
对人民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是立足治本、发展之基,是扎根于基层人民群众的“根须”。人民法院参与构建人民法院,关键在基层。从山东情况来看,全省共有148个基层法院和649处派出法庭,基层法院和法庭共有工作人员17496人,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86.9%;基层法院每年办理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70多万件,占全省法院办案总数的95%左右。[2]基层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水平、司法形象反映着人民法院的整体水平和形象,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要和95%以上的当事人打交道,处在坚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前线。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基层法院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化解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疙瘩”和一件件“官司”推动的。基层法院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才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才能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靠的司法保障。基层法院的工作做不好,就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产生很多隐患。可以说,基层建设事关全局。抓住了基层,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抓好了基层,就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坚持将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因此,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处于突出地位和发挥着特殊作用。加强基层法院工作,是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也进一步丰富了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基层法院贯彻中央部署,适应形势需要,着眼长远发展的根本性举措,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上的与时俱进。
三、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
基层法院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应当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处理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充分挖掘和运用传统诉讼文化中“和为贵”的诉讼理念,积极贯彻调解方针,尽力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整合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法律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努力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
近几年来,基层法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提升整体审判工作水平,严格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不断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努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也出现了以宋鱼水、蒋庆、李增亮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在全国叫得响的先进典型,但仍然存在不少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如人民群众普遍反映打官司难,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特权大于王法”等个别现象,少数法官作风不好、形象不佳,个别地方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和上访率较高等问题,而且近几年审判工作、队伍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大多发生在基层。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法院自身的体制、资源、技术问题;法官的观念、态度、经验问题;立法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期望值过高;基层法院的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司法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等。但也说明基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欲叶者必深其根,欲流畅者必浚其源”。基层法院工作开展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整体的工作效果,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巨大影响作用。正如列宁指出的“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谁去执行。”[3]为此,基层法院应深入剖析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深入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各地基层法院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如改进立案管理,推广远程立案系统,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在规范人民法庭的设置、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的同时,采取设立办案店等方式,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完善司法救助办法等,但成效并不是非常理想。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个根本。基层法院必须着眼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实践中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加强的必要性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深刻变化的国内外环境和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规范。基层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其司法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整合。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大部分审判职能的正常行使,而且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成效。《决定》要求的“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体到人民法院也就是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宋鱼水的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对司法能力不懈的、执着的追求。她办理的1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裁判不公,也没有一件被当事人投诉,根本原因在于她有很强的司法能力。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是统一的,前者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方式,后者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司法能力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基层法院要提高的司法能力,就是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增强维护稳定的能力;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增强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增强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增强通过审判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司法能力从微观上看是由每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构成。作为基层法院法官应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善于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使调解率不断上升,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下降,息诉率提高,逐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必须判决的案子,不仅公正审理,而且能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
总之,基层法院应以《意见》为指导,从整体上提高做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能力,并努力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等问题上见成效。
五、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
基层法院能否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能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关键取决于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需要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和政府的适度监督、上级法院的及时业务指导和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但基层法院也只有通过加强自身司法能力,才能把这些外在积极因素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须坚持以法为是、以民为天、以公为上、以和为贵,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不断突破自我。为此,本文认为基层法院必须做到、做好以下几点:
1、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忠诚法律的完美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法院工作要立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严肃执法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泛争取社会支持。具体说来:第一,基层法院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执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第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统一,坚决执行党的政策与忠实执行国家法律的统一,使党和人大的监督成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好基层法院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保证司法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法官的手中,这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永葆法院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组织保证。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班子建设是重中之重。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所在、组织保障。基层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而队伍建设关键又在于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基层法院应立足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和队伍的实际情况,从各地区、各单位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现状和基础出发,准确把握司法能力的主要方面和薄弱环节,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要求,下大力气抓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在队伍管理上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管一级的队伍建设制度。领导班子要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不仅要有顽强拼搏、殚精竭虑的工作精神,还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既要尊重广大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又要及时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法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等方面增强队伍管理、审判官理、政务管理等司法能力,从而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办案技能,树立权威形象,赢得社会公信。
3、高举公正之旗,绷紧效率之弦。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公正与效率”是基层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是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基础。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应当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社会的考验,打造“铁案”工程;不仅要追求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还要追求为社会一般公众所能够接受的公正;不仅要强调办案数量,还要强调司法资源的效用。在我国典型的城市和农村二元制社会里,基层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理念必须融入到辖区社会的实际情况中,将司法能力建设融入于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之中,以案件质量为生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使之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为此,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机制,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程序,严格案件质量责任;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实现对案件从立案到送达、开庭、判决、执行的全程跟踪管理;规范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完善法官业绩考核机制,科学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不断深入探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措施和办法,提高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结合能力,使得裁判更符合社会公众的评价和预期,提高司法的认同度和亲和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让老百姓真正感受的“公正与效率”的实惠,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局面。
4、强调“司法为民”要“案案为民”和“人人为民”。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的基本方向、着眼点和落脚点,两者相辅相成、辨证统一。“司法为民”是当代中国司法理念成长的当代化、中国化和大众化的综合辩证的集中表述,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法院工作的宗旨,基层法院和95%以上的当事人打交道,更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坚持司法为民,是衡量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是否具有先进性的根本标尺,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重要举措,是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最终标准,是基层法院的基本价值取向。基层法院只有坚持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能力建设才能有目标、有方向,才能选准切入口、找准着力点,才能取得实际成效,得到广泛认同。正如肖扬院长所指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因此,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好务,认真落实和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审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促进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理好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努力化解“告状难”、“执行难”和“申诉难”,将“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体现在每一项审判工作之中,落实在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之中,让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能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赢官司,努力做到让赢者赢的堂堂正正,让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为此,人民法院应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这既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深切期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5、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学习是源泉。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掌握新的司法技能,也就不能增强司法能力。基层要加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当前,基层法院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要学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二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理论,尤其要深入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要加大专业培训的力度。面对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基层法院必须从提高司法能力出发,下大力气抓好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领。为此,基层法院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讲座、优秀法官审判经验介绍和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审判实务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和诉讼调解的能力;可以通过“示范庭”、“观摩庭”和开展“开好一个庭”、“写好一篇法律文书”等基本功训练活动,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判决说理的能力;可以通过加强调研工作,通过组织干警撰写专业论文、案例分析和调研报告,提高法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应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能力。
6、基层法院法官尤其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经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和侵袭,做到慎独、慎欲、慎交、慎权,公公正正办案,堂堂正正做人。不正则偏,偏则贪,贪则变,变则烂。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同时,要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作为基层法院,应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结合起来,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严格落实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使任务目标量化到岗,责任考核细化到人,建立健全举报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廉洁。抓管理,严要求,培养过硬作风。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俗话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像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执法如山、清政廉洁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
六、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1、建章立制是基层法院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健全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司法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从机制上保障依法公正裁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4],因此对于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司法信息不对称的群体、缺乏司法资源的群体、缺乏司法参与专门知识等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问题,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推动其利益代表和司法代言人参与司法过程。针对群体性案件,应落实和完善预警机制、排查和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求机制。基层法院还可以建立健全有关司法参与制度、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司法协商与对话制度、公民司法诉求的民意调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等,以更加卓有成效地投入构建和谐社会中。
2、沟通、妥协应成为基层法院的司法理念 现代社会基层呈现利益多元化、公众需求差异化、人们认识多样化之趋势。面对公众多种意见和不同利益的司法诉求,在没有统一细化标准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作为体现民主、公平、正义的一种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场所,就不仅需要促使案件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和妥协,而且要加强自身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解释基层法院法律依据和执法思想,达成多方共赢的方案。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先进行社会利益衡量,然后再进行法律适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的本质就是对利益的取舍。[5]基层法院不能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不能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基层法院应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探索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形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基层法院应尽快树立没有沟通和妥协,就没有社会和谐的司法观念。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种社会理想,更是现实的社会实践;不仅是一种发展目标,而且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实践证明,只有把法院工作摆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和研究,正确处理好关系法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才有可能实现审判、改革、队伍管理以及物质装备基层的全面发展。[6]因此,基层法院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自己司法能力薄弱环节、工作方向和实现途径,通过充分而有效地加强司法能力,不断克服社会发展的不和谐矛盾,以有效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大化地体现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注释:
[1] 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上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制社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日,第一版。
[2]尹忠显著:《坚持重心下移,狠抓基层建设,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4期,第4页。
[3] 列宁著:《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7页。
[4] [美]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5] 刘瑞川著:《浅论司法能力》,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第34页。
[6] 赵仕杰著:《瞄准着力点,走活一盘棋》,载《管理论坛》2004年12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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