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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6个分项方案的通知

经验 编辑:初远 日期:2024-12-16 07:27:50 1人浏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6个分项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自治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个分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办法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平台上的投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3.开展互联网保险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不得无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防止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投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自治区工商局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平台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处罚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由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照披露制度通过“中国宁夏”和“信用宁夏”网站等多种渠道公示。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在分领域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并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分管副局长、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和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超超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许 宁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杨少俊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工作局局长 高 波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郭 勇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兆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 华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安 宁 宁夏银监局局长 陈士轰 宁夏证监局局长 张雪峰 宁夏保监局局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属地组织。五个地级市参照自治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备。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办)。五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分工协作。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要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牵头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宁夏银监局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包括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宁夏证监局负责对股权众筹,包括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宁夏保监局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的整治工作。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对已取得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机构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对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停止介入、不能持续经营的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网信办牵头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区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自治区维稳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共同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与各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牵头负责全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一)摸底排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区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各分领域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分项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分领域相关情况清查工作。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地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五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分领域、五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各牵头部门形成牵头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和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市人民政府形成本地区整治报告,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形成全区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五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案,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自治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 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6〕11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我区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落实责任,信用约束。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严格支付机构监管和市场准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对与无证机构合作的收单机构违规处罚力度。排查梳理与无证机构合作的收单机构名单,并对重点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全面检查。经查证,存在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将外包服务机构发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等违规行为的,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高 波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 副组长: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段成东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董 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区内银联、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并做好交易后续业务平稳过渡;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依法追究责任;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完善联合工作机制。自治区工商局根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处无证机构的需要,配合提供相关机构及其业务合作方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配合提供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银联宁夏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排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流水、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的,关闭相关通道;并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四、时间进度 (一)深入排查,制定方案。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排查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及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清理,分类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无证机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工作,完善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行银川中心支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相关整治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或具备网贷业务特征的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3.大部分业务通过线下开展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 2.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平台总体运营情况、平台项目逾期情况、逾期项目代偿情况、业务种类、借款用途等。通过多方数据比对、核验,搜集发现关联借款集中、经营规模较大、单笔项目金额突出、期限较长、收益率较高的产品以及超范围经营的业务种类及借款用途违规不实等信息,作为重点检查的线索。 3.网贷机构社会贡献和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主要指网贷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及实体经济的情况、实施第三方存管及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保护及信息技术创新措施等。 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指网贷机构负面清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是否存在平台提供担保、是否设立资金池、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大规模线下营销等问题。主要问题的判断应当注重事实依据,通过“五查五看”,即查台账、银行流水、合同档案、财务报表、网站公布信息,看借款人、资金流向、担保方、存管机构、收益率,判断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标的真实情况、担保方情况、设立资金池情况等,对专业性强、判断不清晰的借助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数据予以核对,或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协助调查判断。 1.合规类。这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这类机构要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这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对这类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 组 长:安 宁 宁夏银监局局长 副组长: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任彦玲 宁夏银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马明夫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 华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督导、协调、组织工作。宁夏银监局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相关具体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培训;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做好风险专项整治的全面核查、重点检查等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其他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牵头整治;发行涉非线索、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全区P2P网贷机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提供排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牵头做好网贷机构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具体案件中涉及的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取证;对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做好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网贷平台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P2P网贷机构网站情况进行排查,提供排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对网贷机构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排查等工作;对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并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对咨询、申请办理涉及P2P网络借贷内容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报自治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业务研判;对已取得P2P网络借贷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包含“互联网金融”服务项目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相关互联网舆情处置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资金账户开立管理。五市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对本地网贷机构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机构自查。通过公告(公告前应对“公告确认”方式的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采取此方式)、印发通知等适当方式,督促、指导网贷机构开展自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全面核查。对机构自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做到全覆盖。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中旬完成。 4.重点检查。对核查信息和数据指标异常、疑点多、瞒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5.督查和评估。自治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6.报告阶段。自治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分类统计调查档案信息和数据,上报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发〔2016〕29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了解掌握我区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二)集中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 (三)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宣讲典型案例,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 (四)完善协作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全面覆盖,稳妥整治。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排查。讲究方式方法,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立足当前,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活动,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风险;立足长远,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整治重点。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和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七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置。查处违法违规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隔离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宁夏证监局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证监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士轰 宁夏证监局局长 副组长: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局副局长 韩永宁 宁夏证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董 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 华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方案实施的督导协调,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信息。宁夏证监局负责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对整治中发现的涉及其他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牵头整治;发现涉非线索、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对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关键字的企业进行筛查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对经认定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金融活动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按照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通过网站备案系统对包含关键字的网站信息进行排查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对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咨询、申请办理涉及股权众筹内容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报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业务研判;对已取得证监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包含“互联网金融”服务项目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对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五、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宁夏证监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宁夏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了解我区股权融资平台基本情况,对股权众筹信息进行排查、核查、跟踪。自治区工商局对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宁夏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排查可疑的企业信息。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通过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企业信息。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宁夏证监局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和专项整治职责分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整治,提出整改意见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停业,及时移交线索,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效果评估,推广整治工作经验,查找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前纠后错等问题,强化问责和惩处机制。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股权众筹风险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6〕3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广泛排查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情况,摸清互联网保险风险底数,集中力量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切实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不断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则,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整治重点 (一)财产保险方面。重点整治财产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的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二)人身保险方面。重点整治人身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行为,互联网保险中短期业务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互联网销售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 (三)保险中介方面。重点整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保险专业中介与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是否存在交叉传递风险。 (四)稽查方面。重点整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宁夏保监局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自治区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雪峰 宁夏保监局局长 副组长: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局副局长 毋金叶 宁夏保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董 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 华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宁夏保监局负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通过调研走访、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结合整治重点,全面摸清互联网保险风险底数,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根据摸底排查结果,选取部分风险暴露较多,问题比较集中的公司开展调研抽查和现场检查,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并对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全面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二)注重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督办制度,督促制定细化方案,及时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加强自治区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构建跨界互联网保险整治工作机制,形成互联网保险风险防范合力。 (三)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风险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立足当前切实化解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着眼长远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自治区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 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开展好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我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行业特点,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依法甄别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日常监督监测,凡发现有此类广告的,一律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甄别。凡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违法或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律通知有关部门先停止发布;凡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再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整治工作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处理,原则上依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二)制定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相关规定和条件。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网站的排查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监控和整治。 (四)重点查处有以下内容和行为的广告。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学习《广告法》及有关金融广告发布政策的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自律意识。要加强对广告制作、审查等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的产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各级广告协会和其他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在自治区层面,实现全区工商登记信息与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自治区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汉文 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麦欣佳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云 中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王康年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 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 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邵 宁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董 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桂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 华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任彦玲 宁夏银监局副局长 韩永宁 宁夏证监局副局长 毋金叶 宁夏保监局副局长 殷兆方 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五、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动员摸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备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各地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总局。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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