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校本科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二)学院助学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候选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奖励、资助的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学年绩点3.5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6.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学术创新、文艺比赛、体育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应优先考虑。评议时,可参照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学术创新: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以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为依据);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及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获得相应证书)。
(3)文体优秀:在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和参加人员名单。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和参加人员名单。
(4)其他:获全国或广东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按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取排名在前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学年绩点3.0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6.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7.积极参加公益、感恩活动或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活动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或学年绩点2.0以上;
6.积极参加公益、感恩活动或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活动证明(大一新生于当学年第二学期初提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 元,如额度有变化,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条 申请和评审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于每年秋季开学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可每年连续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级评议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年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以及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名,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0%,其成员名单在年级公示5个工作日,评议小组成员应于评选当年9月确定。
评议小组应以对同学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同学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在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评议结果应在年级公布。
(二)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对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总负责,应和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对各年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学院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投诉专线电话(设在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办公室),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学校审核、报批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获奖、受助的推荐名单,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设在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至受助学生。
(四)奖助资金发放根据上级拨款时间和学校财务处要求,履行发放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停发与终止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1.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他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粤商院〔2008〕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章已关闭评论!
2024-12-16 16:39:54
2024-12-16 16:38:25
2024-12-16 16:38:09
2024-12-16 16:36:52
2024-12-16 16:35:23
2024-12-16 16:33:53
2024-12-16 16:33:03
2024-12-16 16: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