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精神。曲靖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编发如下宣传资料,以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和金融知识的了解,提高辨别能力,加强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高度警惕非法集资高发的四个领域
一、投资理财领域——租个豪华门面“卖”理财产品骗百姓。这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领域——通过网络平台以借贷为名进行集资诈骗。这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有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所谓P2P就是个人对个人,以网络为中介平台实现借贷。这是一种依托互联网而新兴的业态,但目前监管方面还比较欠缺,风险比较高。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的五个新特征:一是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去年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有四成以上为跨省案件;二是犯罪发生速度快、影响面大;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很多公司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里搞资金池,触及非法集资红线;四是犯罪与被害人之间不再是熟人关系;五是多发在P2P领域。
在P2P领域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的进行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骗农民的钱放高利贷 跑路事件频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房地产领域——预售房、商铺、项目开发等忽悠公众购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种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还没进行开发建设,就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种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很多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住建部特别提醒: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的特点,公众一定要特别注意防范。
公安部提醒8种情况要警惕和甄别
一是看公司资质,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这样的公司提供的产品要警惕;二是许诺超高收益率;三是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四是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五是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六是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七是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八是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公安部特别提醒:百姓投资时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正如有一句话说得好,“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
曲靖市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
2013年以来此类案件集中爆发,曲靖经侦部门接报高息借贷性质类的集资诈骗案件、合同诈骗案件多起,案件涉及地域较广、人数较多、潜伏期较长。(一)借方主体有身份,轻易织起借贷网。借方主体多是有光鲜或稳定工作、有耀眼头衔、有身份、有社会地位的人。他们凭借其让人“信任”的身份,以“有门路做生意,且能获高额回报”为名,轻易就织起一张庞大的借贷网。(二)高利贷资金大多以“借”的方式进行,借贷对象特定。放高利贷者往往在自己的朋友中以“借”的形式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从借贷对象看,资金都是以借款方式给正在经营的、因急需资金周转解困或者是经营不善的一些公司企业经营者。涉及人员根据单位、职业、辖区,有规律地形成具有一定范围的不同层次的人际网络关系,存在朋友连朋友、亲戚连亲戚、同事连同事的结构特点。(三)参与借贷人数多,成份复杂,涉案金额比较大。此类案件涉及的人数往往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有闲钱的没闲钱的都想趁着高利贷市场的热乎劲“发”一笔“横财”。有闲钱的拿闲钱放贷,没闲钱的甚至将房屋拆迁安置费也拿来放贷,借贷金额动辄就达几千万元,以至于上千万、几千万的案子屡见不鲜。(四)借贷利率相对高,放贷初期“尝甜头”。相较于银行3至3.5分的年利息,2分至3角的高额月息恰恰刺激了人们“通过简单途径赚钱”的神经。犯罪嫌疑人大肆夸张公司实力和项目投资前景,高额月息、按时兑现承诺,有担保无风险等虚假宣传诱使大量群众投资。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除极少数人获利外,大部分群众难以获得预期回报。(五)隐蔽性较强。民间借贷一般是从亲朋好友开始,大多依赖亲情友情而产生的信任来进行资金流通,逐步拓展至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形成可观的网络,因而其内部性较强,存在较大隐蔽性。虽然也存在借据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材料,但缺乏抵押、担保等硬性保障措施,往往仅凭相互信任来维系借贷关系。当资金周转无法满足需要时,资金的流转也发展至再远一些的亲朋好友的关系网。一旦中间的某一环节失控,资金无法安全收回的风险就极大。由此不良后果带来的对情感纽带的破坏力也极大,从而对社会稳定也造成影响。(六)追缴涉案资金难。一是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存有侥幸心理,不愿报案。此类案件受害人虽然希望惩治罪犯,但受制于经济利益或本身存在过错,寄希望于嫌疑人有一天能还钱,因此报案不及时,给非法集资人充裕时间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公安机关查处时间上的滞后。二是犯罪分子或是投资失败或是已将集资款挥霍殆尽,无赃可追。非法集资案件大多是在借款一方无力偿还、资金链断裂情况下才发案,报案和发案相差较长时间,此时资金已被犯罪分子使用或挥霍殆尽,损失很难挽回。
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非法集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关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认定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公众”包括(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关于对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主要有十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五个“不得”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明确了私募基金进行募资时五个“不得”: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承诺文件;投资者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六、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的七大雷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逐渐成为投资理财的高危地带,投资者容易陷入P2P的7大雷区,需要高度警惕:1、相信平台保本信息承诺;2、有抵押的平台就是安全;3、有担保的平台就是安全;4、成交量越大平台实力越佳;5、理财周期越短越好高收益活期越佳;6、有名人“代言”就是有保障;7、互联网大佬做的平台靠谱。
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社会公众一定要守法合法、理性投资。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风险自担。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曲靖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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