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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鹤城区公安局,刑事控告能否立案要求书面答复很为难吗?

百科 编辑:蔚楷 日期:2024-12-18 16:16:15 1人浏览

怀化鹤城区公安局,刑事控告能否立案要求书面答复很为难吗?

  请问鹤城区公安局:刑事控告能否立案,请求你们书面答复,你们很为难吗? 怀化新天地项目开发商与佳惠联手隐瞒事实真相,诈骗近千业主,金额逾亿元,已经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1月25日,怀化新天地业主将刑事控告书邮寄:1、国家公安部。2、省公安厅经侦总队。3、省非常集资办公室。4、怀化市委彭书记。5、怀化市赵市长。6、怀化市公安局李局长。同时分别直接向市信仿局,怀化市公安局递交了刑事控告书。2014年12月9日、10日连续两天,怀化新天地业主到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经侦队反复递送刑事控告书,鹤城区公安局经侦队首先是蛮横的拒绝接收,其次是虽收了但又拒绝出具收条,第三,业主要求是否立案,请给予书面答复,但时至今日,你们仍然没有任何只字片言,请问:一、控告人的要求过分了吗?你们送达文书尚且要当事人鉴收,怎么轮到你们自己就变味了?二、如果控告人的要求正当,那么,对于要你们鉴收我们的刑事控告书、要你们书面答复是否立案的请求,你们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能否拿出来晒晒?三、在你们口口声声要求公众依法办事的情况下,你们这样做也是在依法执法吗?四、你们的不作为,到底是属于官僚作风?还是已经异化为某些人的保护伞?当下,社会有你们这样的“公安”:某些人确实安了,但广大公众却不安。   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怀化新天地负一层全体业主(签名附后)   被控告人:   1、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谢东海、现任法定代表人龙宪忠、大股东蒋芷安;   2、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请求事项:   1、对被控告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谢东海、现任法定代表人龙宪忠、大股东蒋芷安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被控告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协助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责令被控告人退还控告人怀化新天地负一层全体903户业主的购铺款共约1.221亿元,并倍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谢东海、现任法定代表人龙宪忠、大股东蒋芷安伙同怀化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恶意炒作抬高商铺价格,虚构商铺铺位数及其面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新天地负一楼业主资金1.221亿元:   (一)2010年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介绍: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贯通于人民南路与迎丰西路十字路口,周边有多个大型并且经营成熟的购物广场、星际酒店、甲级写字楼,上接怀化大厦、下临凯邦万象城。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鼎力开发打造”的项目,属怀化市鹤城区2010-2013十大重点项目,项目占地38亩,规划用地3190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4万平方米,总投资3.5亿,是怀化首座5A级室内商业步行街,该商业不仅领先于怀化目前的商业模式,在全球也是最流行和最受欢迎的商业模式,项目引入12种领先怀化的商业元素构成了项目的12宗之最:主要有商业步行街、独立店面、SOHO公寓、高层住宅、地下二层,负一为商铺,负二为停车位。总户数2200户,其中住宅500户、公寓1200户、商铺500个、停车位800个。   其中商铺500个即指负一层总规划,按其原规划应为500个。   (二)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勾结,串通一气,隐瞒事实真相:   第一步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牵佳惠,千家惠。缴2万抵3万,商家以购铺总金额的8.33%的比率(通过换算约相当于160元/平方米)给客户返租,12年就收回本金”的诱人字眼,进行铺天盖地的舆论造势,抛出诱饵,吸引公众眼球。对于上述广告,被控告人做了两点精心的核心布局:其一是高额的租金回报,其二是抬出了“值得信赖”的本地明星企业——佳惠。这两点布局,彼此照应,缺一不可,成为了陷阱的两个非常有技术含量的机关,只待“猎物”上钩。   第二步由其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怀化好安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信其上述两点误导的所有负一层业主签订“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从而取得了负一层整体委托经营权,以虚拟的高价和“值得信赖”的企业佳惠,巧妙地将幕后情况予以屏蔽,麻痹了负一层广大业主。同时利用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怀化好安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为其后续逃避合同责任做了精心安排,狡兔三窟。   第三步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再签订龌龊的合同,即租赁费用为35元/平方米的合同,其核心的租金更被贬低为15元/平方米。并且租赁权的取得源自开发商,与业主无关,进一步规避业主权利。   第四步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诈骗成功后,寻机脱身,开发商设局:没能力履行合同,釜底抽薪。而佳惠更理直气壮:租赁权的取得与业主无关!退一步既是有关联,租赁费用也只是区区35元/平方米,而核心的租金,被压榨到惨不忍睹的15元/平方米。业主在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中逼迫“净身出户”。   通过上述步骤,处于食物链顶端的“食肉动物”设计的一场血腥的、掠杀“弱势动物”的围猎,就这样步步丝丝入扣的完美收官。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相互配合、狼狈为奸,把15元/平方米的真实价格,通过包装,硬生生地推高到10倍之外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160元/平方米的虚构价格。原来用以误导业主的两点核心内容,就这样被巧妙地乾坤大挪移,一方面使他们成功地将业主与他们之间的龌龊行为设立了防火墙,另一方面使他们成功地各取所需,获得了各自的预期利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至少高于市场价4倍以上的商铺价格收益,负一层正常的市场房价约为5000元/平方米,而实际开发商按20000元/平方米左右出售。并在火热的虚拟市场中,再度将原规划的500个商铺拆分,变戏法的卖出1221个铺位,又多卖了721个,进一步展现了“食肉动物”的嗜血性。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则成功的以廉价的租金,取得了黄金地段12年的长期经营权,不仅如此,在新天地事件爆发后,佳惠又披上了合法经营者,同时也是受害者的外衣,具有相当的欺骗性。至此,两被控告人各遂其心,皆大欢喜。在这场诈骗业主的掠食中,佳惠自始至终是开发商的帮凶,配合默契。   (三)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一在主观上具有骗取业主财产的故意。其二在客观上经过周密策划,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隐瞒事实的真相,假借信得过企业佳慧,并以虚拟价格,使负一层业主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诈骗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即按其设定的预期价格购铺。其三在结果上被控告人已经诈骗成功,目的实现。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怀化新天地负一层全体业主内心泣血,怀着满腔的愤怒,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忧群众之所忧,着急介入,将被控告人绳之以法,并解除合同,退回怀化新天地负一层全体903户业主1.221亿元血汗钱。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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