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7-67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
披露2016年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欢瑞世纪”)已于2017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16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涉及披露的事项,对2016年度报告以下相关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一、在“第三节、三、3”中之“竞争优势”补充披露主要演职人员合作情况及主要演职人员报告期变动情况。
二、在“第四节、二、2、(1)”中之“营业收入构成”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
三、在“第四节、二、2、(5)”中之“营业成本构成”补充披露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
四、在“第四节、九、3”中之“经营计划”补充披露未来影视剧拍摄计划。
五、在“第六节、三、1”中之“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补充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并同时说明该等股份的限售期。
六、在“第十一节、五、12”中之“存货”补充披露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七、在“第十一节、五、28”中之“收入”补充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八、在“第十一节、七、10、(1)”中之“存货分类”补充披露存货余额中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
上述补充内容的详情及补充更新后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补充披露的内容将用斜体加粗对其进行标识。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7-68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对本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的进行的补充说明,本公司2016年度报告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其财务报表及附注数据无变化。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欢瑞世纪”)于2017年4月7日披露了2016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53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自查和分析讨论,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报显示,影视行业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为99.81%。请你公司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 年修订)》行业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主要演职人员合作情况及主要演职人员报告期变动情况、未来影视剧拍摄计划、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存货余额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等。同时,请你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比照前述行业指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回复:
(一)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如下:
(二)补充披露主要演职人员的合作情况及主要演职人员报告期变动情况
就影视剧的制作而言,行业通行作法是先确定拟制作项目,然后再在主创市场上寻找风格匹配的编剧、导演、演员等核心班底,本公司也是如此。公司投拍影视剧所需的主创团队中,除部分制片人、编剧为公司员工,部分演员为公司签约艺人之外,其他大部分主创团队均为外部合作关系。
1、编剧
公司主要根据外部编剧的特长、选择适合其操作的不同题材进行长期合作,合作关系相对持续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与公司具有持续合作关系的编剧情况如下表:
2)与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编剧有张辉、陈群飞等。同时,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写作中心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写作中心为公司在剧本方面提供全面支持。
2、制片人
公司所拍摄影视剧的主要制片人包括本公司董事长钟君艳和欢瑞影视常务副总经理江新光。
3、导演
公司与导演进行长期合作,在确定投拍某部电视剧、筹建剧组时,通常根据拟投拍题材和导演风格,从长期合作的导演团队中选取适当人员进行合作。
与公司具有持续合作关系的导演情况如下表:
4、演员
公司在影视剧拍摄时采取了较为灵活的“一剧一签”的按剧选聘的合作模式,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公司签约艺人。公司已签约李易峰、杨紫、秦俊杰、任嘉伦、傅方俊、梁婧娴、茅子俊、何中华、张墨锡、张博宇、张娜等演员。
以上主要演职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是随剧本拍摄的情况而发生变化的。
(三)补充披露未来影视剧拍摄计划:
1、未来电视剧经营计划
注1:与新文化、新媒诚品联合拍摄的合同签订于2016年10月;
注2:与国文影业联合拍摄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1月;
注3:与新文化联合拍摄的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
注4:与悦亨影视联合拍摄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5月(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注5:与浙江悦视联合拍摄的合同签订于2016年9月。
2、未来电影经营计划
公司目前暂无明确的电影投资拍摄计划。
(四)补充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电视剧的销售收入包括电视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平台播映权转让收入、音像版权转让收入等。
1)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它载体转移给购买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收入。
2)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电视剧,在网络剧完成摄制,网络剧拷贝、播映带和其它载体转移给购买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收入。
2、电影的销售收入包括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电影版权收入等。
1)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电影于院线、影院上线后按公司与放映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并根据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2)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母带转移给购买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收入。
(五)补充披露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营业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
“计划收入比例法”是指公司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起,在成本配比期内,以本期已实现的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相应成本。其核心是保证对预计总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合理性。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视剧,测算时由影视片的主创、销售和财务等专业人员,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数据,对发行或播映的影视作品的市场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进行预测,并估算出该片在规定成本配比期内可能获得的收入的总额。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各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
本期(月)应结转成本额=本期(月)影视剧销售收入额×计划营业成本率
在影视剧营业成本配比期内,因客观政治、经济环境或者企业预测、判断等原因而发生预计收入与实际收入严重偏离的情况时,公司将及时重新预测,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影响影视剧营业成本配比期内的预计收入总额,使预测收入的方法更合理,结果更准确。
(六)补充披露存货余额中前五名的影视剧情况如下表:
(七)本公司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比照前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 年修订)》的行业指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请你公司按季度计算公司的收入净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并说明其波动较大的原因。
公司2016年各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表内简称“扣非”)的收入净利率情况如下表: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向各电视台出售电视剧电视播映权、向网络视频服务企业出售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一方面,影视行业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公司完成一部影视剧作品从项目选题筹划到播映的过程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进而收入的确认具有一定的集中度,以致各季度收入不均衡。
另一方面,与每一部剧获得《发行许可证》以及获批后开机拍摄的周期有关。
第三方面,每部电视剧因个体差异、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导致每部剧的毛利率差异也较大。上述原因都会引起收入净利率的波动。2016年度公司主要确认了两部电视剧的收入,于第二季度确认了《青云志》的收入,于第四季度确认了《大唐荣耀》的收入,而在第一、三季度只有少量其他项目的非首轮电视剧收入的确认。
三、你公司营业成本构成中,“电视剧及衍生品”的营业成本仅披露了汇总成本,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2 号准则”)第二十七条补充披露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视公司实际成本构成情况填列)。
按“2号准则”补充披露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下:
四、你公司年报显示,第一大客户销售额为 3.68 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 47.09%。请你公司说明第一大客户的具体单位,近三年向其销售的金额及比例,变动较大的,说明原因。
2016年年报中,公司第一大客户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近三年公司向其销售的金额及比例如下表:
2014年度,公司电视剧《活色生香》在湖南卫视首轮播映,同时初次与腾讯合作在网络发行。2015年,公司参与联合摄制的电视剧《爱的阶梯》和《麻雀》在腾讯视频平台发行,合同销售金额合计1.365亿元(未按比例划分应计入本公司的收入),但因公司未直接与腾讯公司结算,故当年对腾讯的销售额为零元。2016年度,作为青春偶像剧的内容制作公司,为紧紧抓住互联网屏幕的入口、抢占年轻人在互联网上的消费高地,我们在日常销售电视剧版权的基础上与腾讯展开了深度合作,因此,与腾讯的销售收入有了大幅提升。
五、你公司年报显示,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较多,部分一致行动人未列入前 10 名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同时说明该等股份的限售期。
公司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元月份期间曾完成过两次发行(一次为120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的新股上市,另一次为0112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因此,为保证年报基准日的信息准确性,我们仍然按2016年12月31日这个时点的股本数做披露基数的。所以,我们在年报之“第六节、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中做过“天津欢瑞、浙江欢瑞和钟君艳以及本次未列入前10名股东名册里的欢瑞联合、陈援、陈平、钟金章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青宥仟和和深圳弘道以及本次未列入前 10 名股东名册的青宥瑞禾、弘道天华、弘道晋商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公司不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提示。
按照现在的股本情况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如下:
(一)天津欢瑞、浙江欢瑞和钟君艳以及当时未列入前10名股东名册里的欢瑞联合、陈援、陈平、钟金章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北京青宥仟和和深圳弘道以及当时未列入前10名股东名册的青宥瑞禾、弘道天华、弘道晋商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六、你公司年报显示,1-2 年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2.0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该等应收账款的欠款单位,结合结算模式和其他客户的结算情况,说明该等单位应收账款超过1年的原因。
2016年年报中,公司账龄为1-2年的应收账款期末金额2.05 亿元对应的欠款单位及欠款金额情况如下表:
注:上述欠款单位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注:公司正在陆续与客户进行结算。
七、你公司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前五名中存在对李易峰、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海宁嘉行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往来款。(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借款的审议和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我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2)你公司重组报告书显示,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你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请你公司说明与该单位借款及往来款产生的原因,是否应计入预付款项或应收账款。
(一)上述借款及往来款中
1、李易峰的1,800万元,是欢瑞影视与旗下艺人的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2月,即在其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以前,其内部审核不需经过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义务,不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该笔借款已于2017年元月归还,但我们将引以为鉴,汲取教训,在以后的规范治理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必须的审批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1,732.40万元,其中1,205万元为参投的电视剧《铁血黑金》的投资款,发生时间分别在2013年3月(705万)和2015年4月(500万),即在其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以前,其内部审核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义务。后因进度无法达到合作双方预期,该剧于2016年11月解除合作,1,205万元也于2017年2月收回;其余的527.40万元为参投的电视剧《爱的阶梯》未使用的宣发费,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至3月之间(分2次支付),即在其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以前,其内部审核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义务。该笔款项已于2017年2月收回。
3、海宁嘉行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88.00万元,是电影《怦然星动》多支付的投资款,发生时间在2015年5至11月之间(分多次支付),即在其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以前,其内部审核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义务。目前正在向对方催收。
(二)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本公司与该单位发生的借款及往来款除了上述“(一)、2”所涉款项外,还有计入“预付款项”的3,200万元,其中2,400万元为参投的电视剧《爱的阶梯Ⅱ》的联合摄制款,目前该剧正在筹划中;800万元为参投的电视剧《龙渊》的联合摄制款,后《龙渊》正式定名为《天枢之契约行者》,并转由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霍尔果斯悦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该剧已于2017年6月13日开机。
八、你公司年报显示,本期销售费用中含“宣传发行费”9926 万元,较上期 2843 万元增长 249%;报告期营业收入较去年增长 55.69%。请你公司说明宣传发行费增长率大幅超过主营业务增长率的原因,同时说明该等费用主要对应的具体影视剧产品及金额。
公司“宣传发行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
公司“宣传发行费”占主营业收入的比例在2016年是13.47%,2015年是12.05%,增加幅度相差不大。单就2016年与2015年的“宣传发行费”增幅而言,与营收增幅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在2015年因收益权转让,电影《冲天火》(原名《飞霜》)和电视剧《麻雀》的收入计在“其他业务收入”里,但公司并没有承担这两部影视剧宣传发行费的投入所致。
公司2016年宣传发行费对应的影视剧产品和金额如下表所示: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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