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增发新股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如发现上市公司不适合增发或增发前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对有疑点的上市公司发出《》;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
(四)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上报审阅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辖区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开业进行审核;对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以上事项须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或跨省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年检进行初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进行初审,对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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