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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常见违规情形

科普 编辑:雅汇 日期:2024-12-20 13:32:44 3人浏览

规则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10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9.2条或者第9.3条标准的,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四、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

创业板上市公司RHRJ因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造成2019年半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分别少计7.3亿元,事后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按照总额法进行了更正。

深交所对其出具监管函。

规则条款或窗口指导意见

(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①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②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③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2)《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常见违规情形

五、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

沪主板上市公司DSGF于2016年3月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向建行太平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乾元非保本型人民币2016年第021期”。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1)关于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保本承诺的规则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均要求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为例:

6.5.13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②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2)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保本承诺的规则限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第十九条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②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③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④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①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②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央行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3)关于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保本承诺的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规则,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将不再提供保本承诺,从而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详情如下:

发行资管产品的日期 发行资管产品的类别 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提供保本承诺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该产品 2018/4/27-2020/12/31(过渡期内) 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发行的老资管产品 为投资新资产发行的新资管产品 × × 2021/1/1起(过渡期后) 发行的资管产品 × ×

小编将持续关注后续规则变化,是否存在规则修订以使上市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情况,请各位读者对本公众号文章保持持续关注。

END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信披一部,团队成员拥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投行、律所、上市公司证券部等多学科跨部门综合背景,累计服务大量上市公司,行业覆盖房地产、快递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互联网营销、非金属建材等多个行业范畴,其中不乏知名行业龙头企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有着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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