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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更新,标准化票据依然纳入非标统计

百科 编辑:铎玮 日期:2024-12-22 19:53:03 3人浏览

G06更新,标准化票据依然纳入非标统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公告〔2020〕第5号出台后,哪些资产属于标债哪些属于非标,非常清楚明了。不出意外,本次G06修订重点是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作出了修订,将原本不纳入非标资产统计的[1.5.1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1.5.15 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纳入了[1.5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 券商发行的[1.5.12收益凭证]和上海保交所发行的[1.5.12收益凭证]作为补遗纳入并不意外。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公告〔2020〕第5号)出台后,哪些资产属于标债哪些属于非标,非常清楚明了。不出意外,本次G06修订重点是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作出了修订,将原本不纳入非标资产统计的[1.5.1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1.5.15 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纳入了[1.5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 但让大家失望的是,标准化票据纳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依然任重道远。在G06中,[1.5.1.a 标准化票据]作为[1.5.1 票据类]的子项,依然是需要纳入到非标统计。不过,按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并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通过的债权类资产,是可以在[1.4.12 非标转标资产]中填报。 此外,[1.5.11 同业借款]纳入了非标资产,127号文将同业借款定义为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作为资产则属于货币资金的融出,说明SPV属于同业机构的范围,一般我们也将具有特殊目的载体属性的SPV视为虚拟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虽然属于新非非标,但同业借款本身流动性依然存疑,所以纳入非标无可厚非。 [1.4.12 非标转标资产]:是指按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公告〔2020〕第5号)相关机制安排,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并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通过的债权类资产。 [1.5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公告〔2020〕第5号)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 [1.5.1 票据类]:包括未在银行间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已贴现或未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收(受)益权、已贴现或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收(受)益权、已贴现或未贴现的其他票据及其收(受)益权。 [1.5.1.a 标准化票据]:是指符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定义的标准化票据。 [1.5.2 信用证]:是指银行(即开证行)依据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1.5.3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1.5.4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5.5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金融机构协商后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转让信贷资产。 [1.5.6 收/受益权]: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订立合同,享受基础资产经过管理或者处理后的收/受益权利。基础资产包括除票据类、信用证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私募债权、融资融券、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 [1.5.7 委托债权]:是指在经过有权机构批准的区域性资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特定项目一般都是实体企业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项目。 [1.5.8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理财产品通过受让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从而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达到向融资人发放资金的目的。 [1.5.9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是指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 [1.5.10 债权融资类产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本级平台以外的交易场所登记、备案、挂牌或转让交易的金融产品,其实质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的各类债权融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信贷资产、票据、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收(受)益权等为基础资产的结构化或非结构化融资产品,企业债权融资类产品,各类收益凭证,私募债权等。 [1.5.11 同业借款]:是指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定义的同业借款,为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1.5.12收益凭证]:是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 [1.5.13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是指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 [1.5.1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资金投向、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转让、在中国理财网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 [1.5.15 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相关规定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以及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要求合规开展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由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1.5.16 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未包含在上述分类内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租赁、股票质押融资(含场内、场外)等。 股票质押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其中: [1.5.16.a 场内股票质押回购]:是指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申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5.16.b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是指未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申报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1.5.a 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情况]:是指穿透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于政府融资平台的余额,口径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文中,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平台情况(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相同。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7月3日发布,8月3日执行。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界限清晰,认定严格,很难再从字面意义、发行场所来进行监管套利了。最终结果和我们的判断基本一致。 其一,债权类资产包括标债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不做非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非非标)。这3类资产构成债权类资产集合,相互之间不重不漏,符合统计规则。新的“非非标”是属于融资形成的资产,比如存款(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以往对非标的规范局限于投资资产。 其二,标债资产不局限于基础资产判断,包括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列入标债资产,考虑到与公募基金相比,其他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暂不纳入标债资产。 其三,叫债的资产要区分债权属性和权益属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比如具有债性的优先股。 其四,交易场所不作为区分的依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现有的债权类产品属于非标,但不拒绝其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意味着在上述场所发行的产品符合标债认定规则,依然有希望发行标债资产。 其五,设置了与资管新规共同的过渡期安排。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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