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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百科 编辑:靳镇 日期:2024-12-23 08:46:34 3人浏览

中方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堂商店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职责 (一)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负责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负责有计划采购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及时排查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职责,并督促落实。 4、负责校园环境卫生与食堂商店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5、负责规范学生营养餐管理,确保营养餐经费安全。 6、负责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与健康监测。 (二)分管领导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职责。 2、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园环境卫生与食堂商店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3、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常规工作的计划、采购、报表、测评、公示等工作的落实或督促其工作落实。抓好学校(幼儿园)食堂专账管理,特别是学生营养餐规范管理。 5、负责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与健康体检。 (三)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管理人员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1、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台账的记录。 2、负责学校(幼儿园)日常食品采购验收、原材料使用登记、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货单(票据)等归类收集。 3、负责学生餐饮安全管理和文明就餐督查管理。 4、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专账管理,特别是学生营养餐规范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对学校食品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1、自觉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办理健康体检证。 2、严格遵守食堂管理各项制度和学校管理要求。 3、认真做好食堂各种防护措施,确保食堂卫生整洁和食品安全。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提高烹饪技艺和责任感。 二、责任追究 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对学校(幼儿园)实行食堂商店食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为准,将连续两次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列为食品安全隐患重点单位,将连续三次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列为食品安全隐患挂牌警告单位。 重度隐患:以下隐患检查时发现2个重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1个重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1、学校(幼儿园)未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学校(幼儿园)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大宗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未从有资质的单位定点采购并按要求索证索票;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采购使用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类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5、食堂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未实行每日晨检登记制度;感冒、发烧、咽喉炎症、腹泻、皮肤伤口或者感染等员工上岗。 6、加工食品未烧熟煮透,且中心温度未达到70度以上,供应未经彻底烧熟煮透的食品。 7、食堂熟食未当餐制作、当餐食用,供应剩饭剩菜。 8、食堂未严格按照核准项目经营,自制售凉菜、豆浆。 9、学校商店未按文件要求出售食品。 10、食堂商店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或过期未及时更换。 中度隐患:以下隐患检查时发现3个中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2个中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1、学校食堂商店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不相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 2、食堂环境卫生未定期清理,室内外环境卫生较差。 3、食堂安装的纱门纱窗、门角防鼠隔板及下水道防鼠栅栏不符合要求,备餐间未使用防蝇罩。 4、没有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5、食堂与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的距离未达到规定距离25米以上。 6、食堂未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不满足实际需要。 7、食堂消毒池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不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8、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清洁卫生,存放食品原料设备设施不清洁卫生。 9、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做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台账。 10、食品留样未冷藏保存48小时,留样不达标、不规范。 11、食堂从业人员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未戴口罩工作;在工作场所抽烟、饮食或出现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12、食堂环境卫生未定期清理,室内外环境卫生差,有卫生死角。 13、食堂未安装金刚纱门纱窗、门角防鼠隔板及下水道防鼠栅栏,备餐间使用防蝇罩。 14、学校(幼儿园)未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参加网络学习培训并获证,从业人员未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厨艺提升。 15、学校(幼儿园)未建立学校领导陪餐记录、食品采购、消毒登记、留样登记、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从业人员晨检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等台账。 一般隐患:以下隐患检查时发现4个轻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3个轻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1、学校(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2、学校管理人员未定期检查食堂商店食品安全,没有检查记录。 3、学校(幼儿园)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 4、学校(幼儿园)未按要求进行带量食谱、每日食材采购和出库清单、每月收支核算、满意度测评公示。 (二)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3、其他责任追究: (1)在食堂商店检查中发现2个重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1个重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3个中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2个中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4个轻度隐患,记不良记录一次;发现3个轻度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2)出现一次不良记录,扣除学校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食堂从业人员实行处罚);出现两次不良记录,扣除学校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分2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出现三次不良记录,扣除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3分,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和纪律处分,解除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合约。 (三)对学校(幼儿园)的责任追究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应当从重处理。 1、对食品安全隐患挂牌警告单位,县教育局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方案对学校食堂商店实行分值考核,并与学校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在学校(幼儿园)检查中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督促其立行立改,扣除学校绩效考核1分;连续两次有不良记录的学校(幼儿园)列为食堂商店食品安全隐患挂牌警告单位,扣除绩效考核2分,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长(园长)、分管领导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和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到位;连续三次有不良记录的学校列为食品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单位,扣除学校绩效考核3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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