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的困惑,在宪法中寻求破局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李萍
李萍
最近,一个法律界同仁问我:“AI时代,下一项产生的民事权利会是什么?”
我明白他的意思。岁月之河起起落落,有些民事权利渐渐在成文法中消失了,如中国古代盛行千年的“典权”;有些民事权利又慢慢出现了,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等等。每一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都会引发法律规范的调整。变革中,既会有原有权利消失,也会有新权利产生。
对法律人而言,时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的是,有的新权利还来不及被成文法加以规范,纠纷就已经产生了。当事人为解决问题,一纸诉状就会把纠纷送到法院。此时,我们该以什么应对?读书时我的老师曾说,文科的精髓是“智慧+良心”。在AI时代,“智慧+良心”从何而来?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深思之下,我发现这是一个部门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部门法尚来不及作出调整。我们只能追本溯源,把目光投向部门法的上位法——宪法,在宪法中寻找答案。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对自己历史、现状以及未来的理念体现,也是在不同时期不断完善的。
对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而言,宪法除了上述重要意义外,也有深远的现实指引作用。宪法精神的基础是以人为出发点,回到人本身,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宪法是社会共识的集中体现,当一个新的权利产生时,虽然部门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凝聚了社会共识的宪法已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此时,对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理性认识,对宪法精神的深刻把握,就成为了破局关键。宪法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但在运用法律解释、利益或者价值衡量以及法律论证时,可以借助宪法相关规定或理念予以辅助,以填补民事法律规范漏洞,即“得其意而隐其形”。
实践中有的判决已经作出了有益尝试。如“孔某诉某广播电视集团等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书指出,“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特别是不当行为提出合理的疑问、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法官通过合宪性解释将宪法言论自由引入民事案件裁判;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互联网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的体现,该项服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利于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条款”。法官通过借助宪法的基本权利辅助论证网络删帖服务条款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在AI时代,我们固然需要关注新产生的权利,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应对新权利带来的冲击。可以预见,算法、大数据等带来巨大生活便利和经济利益时,也会扩大本已存在的个体和国家差异。寻求实质平等、弥合差异,将会是AI时代的一个重要法律主题。当一个新纠纷到来时,不要怕,它只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略显滞后(本来也应当滞后)的具体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把目光放远一点,在宪法中看看,也许,“智慧和良心”就在那里。
想到这里,我向那位法律同仁微信回复道:“答案不在民法典里,可能在被誉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宪法里。”
守护好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谢飞娜
谢飞娜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作用,其重要性与地位不言而喻。
初入法学领域时,宪法于我而言,实属高大上又有距离感的神圣存在。在数年的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宪法学科相较于其他具体部门法,似乎缺乏应用性。在诸多法律事务研讨中,宪法也仿佛只是在理论层面被提及,很难让人找到直接的着力点。
然而,随着阅历的增长以及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入实践,我对宪法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我发现,所有的法律制度设计背后,都有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而宪法精神又是这所有价值目标的渊源和基石。比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都可以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中找到出处。再比如,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其背后均体现着宪法中的基本人权原则。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少直接拿着宪法条文主张权利,但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都正在随着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的确定,以及宪法宣传的普及和深入,逐渐成为现代中国社会中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仰和价值底色。
近年来,农民工、残疾人、受家暴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党和国家牵肠挂肚的问题。这些特定群体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面临诉权实质不平等的结果,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悖。为此,以宪法为根本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也能平等履行诉权、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越发真切地感受到,伴随着各地的积极探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个重要抓手,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认可。但结合宪法法律制定的初衷,我又深刻意识到,所谓平等,是对诉讼双方而言,如果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干预不当、用力过猛,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因此,最高检多次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应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把握支持起诉的对象范围,坚持有限介入、遵循处分原则。
今年春节期间,电影《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影片中,郝秀萍在天台上绝望又无声嘶喊的那一幕给我带来巨大冲击。郝秀萍的困境正是某些弱势群体的困境,他们在快速信息化、话语权被网络影响力深度裹挟的现代社会中难以顺畅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显然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这也是每一个肩负维护公正、守护民生责任的检察人应该全力以赴去推动改变的局面。为此,我向宪法许下誓言:我将以宪法精神为最高准则,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在检察履职中践行为民初心,守护好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
那一刻,自豪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金秋桦
金秋桦
2006年,我走出大学校门,考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回想入职那天,沿着台阶拾级而上,抬头仰望庄严的国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我的耳边不停地回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一刻,自豪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
转眼间,从事检察工作已十年有余,我先后在公诉批捕岗位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刑事案件,在控告申诉窗口耐心接待来访群众,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身着检察服的同事们一道,努力践行宪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3月初,邱某来到我院反映情况:儿子余某是重度精神残疾人,怎么可能注册并经营建筑公司?现在儿子的残疾人补贴被停发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那天,我接待了邱某,经过询问得知,余某的父亲是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2002年父亲因病去世后,余某患上了精神疾病等多种慢性病,多年来依靠残疾人补贴维持基本生活。然而,从去年2月开始,余某被停发了残疾人补贴,原因是其名下被发现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并且该公司开具了45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违法征税记录而不能被注销。残疾人补贴被停发后,余某母子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余某既是残疾人又是军人家属,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经过调查某建筑公司的登记资料,我发现那家建筑公司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并没有留下余某的签名和人脸识别记录,无法证明余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并不符合可以直接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多次与精神疾病专家沟通,了解到精神疾病受到药物、环境、情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没法根据病人目前的状态判断其当时的行为状况,因此,也无法通过诉讼确认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否定登记行为。两条路都行不通,余某的权益如何维护?
经过深入调查,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浮出水面。我收集到吴某指使他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售某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发票、税盘等核心资料的证据后,认为本案实际上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变更登记,应当突破公司自治原则,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变更登记。
在收到余某的支持起诉申请后,今年7月19日,我院支持余某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登记之诉。经过法院调解,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配合余某变更案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10月18日,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了恢复余某残疾人补贴的决定。
办案中,我以某建筑公司的地址为切入口展开调查,发现该地址注册登记了284家公司,其中105家既无社保缴纳记录,也没有实际经营;31家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超过3000万元;少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空号或停机状态,绝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系被他人以帮助贷款等为由欺骗注册登记。根据调查到的这些情况,我院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目前,上述公司中,已有31家公司被批量注销登记,28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后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也许,在我的检察生涯中,很难接触到轰轰烈烈、载入史册的大要案,经手的大都是像余某案一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但每一个小案都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对公正的期待。作为一名检察官,我要做的,就是忠于宪法,认真履行好宪法赋予的职责,用心守护那份信仰,用力回应那份期待。
逐梦之旅,有宪法相伴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刘丽娜
刘丽娜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今天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问道军都山、逐梦小月河。我与宪法结缘,要追溯到在中国政法大学读本科的第一年。犹记得学校礼堂中“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入学誓词,也记得宪法学第一课时的懵懂与期待。在本、硕、博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十年里,牢记总书记对法大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期许嘱托,努力在“进德”与“修业”之间寻求最好状态。
毕业之后,手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誓,开启了我作为检察人的逐梦之旅。入职检察机关以来,我长期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有在区院、省院、最高检三级检察院的办案经历,曾任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13年的履职办案,不仅让我感受到了将爱好与职业合二为一的幸运和欢愉,也坚定了我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职、精进监督办案能力的信心和决心。在办案中,我针对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发挥自身民商法博士、刑诉法博士后的专业背景优势,深入探索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现路径。
在办理胡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中,二审判决认为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判令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查卷宗材料时,考虑到申请人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款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结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我和同事们从情理法三方面综合研判,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作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我认真落实应勇检察长提出的“聚焦检察工作基础性理论和实践难题”的要求,结合宪法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出版检察著作2部,先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参与立项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课题9项。以参加中宣部“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参与高校授课为契机,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为法治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同心致远传薪火,向新而行谱华章。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2周年。时光荏苒,我也从一名法学新生成长为一名检察办案一线的“老兵”。总书记曾以“人生万事须自为,跬步江山即寥廓”寄语奋斗创新。我与检察同仁将以此为感召,锤炼“国之大者、了然于胸”的政治素养,始终保持“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奋斗姿态,将对宪法的忠诚凝聚在履职办案中,忠于法治信仰,永葆为民底色。
以实际行动兑现对宪法的庄严承诺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付若莲
付若莲
“宪法如山峦那般威严,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如阳光那般温暖,是人们的精神信仰。”这种感受一直植根于心,如今已有13年了。
2011年9月,走出大学校园的我考入检察院,入职宣誓的场景至今历历在目。那是我第一次手抚宪法,从此,那个红色小本子于我有了不同的意义。
13年来,我先后从事反渎职侵权、审查逮捕和民事检察工作。无论在什么岗位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都深深影响着我,时刻指引着我。
从公民人格保护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从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到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坚强维护……宪法的字里行间,都把公民的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履职办案,我清楚地看到宪法和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022年,某公司以降薪、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作为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条件,使钱某等数名员工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如果直接举报公司,担心万一问题没解决还得罪了领导,如果选择先离职再维权,又怕拿不到证据而败诉。这期间,钱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补发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却终因协商不成被迫离职。直到钱某等人离职那一刻,公司仍拒绝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离职后,钱某等人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因举证及诉讼能力不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在历次诉讼中均未获得支持。此后,其他同事纷纷选择了放弃,只有钱某坚持维权。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厚厚的一沓材料里,钱某用颜色各异的笔密密麻麻地写满了对法律的理解。看完案卷材料的那一刻,我明白,钱某不因金额小、路途遥远、知识匮乏而放弃对公正的期待,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让我深深感动,亦深感惶恐。
经过抽丝剥茧般的深入审查,我和同事们提炼出了有效证据,以录音材料、《员工辞职申请表》以及其他员工证言作为依据,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经再审,对钱某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
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将宪法精神、宪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项检察工作中,是我们每一名检察人员应尽的使命。近年来,我和同事们先后创建了“信阳检察机关以和促解”工作品牌,在纠纷中释法明理,用宪法精神浸润民心;我们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为重点,开展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以法治力量护佑民生;我们开辟了涉民营企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以法律温度服务大局;我们在社会热点中寻找普法重点,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宪法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2周年。春华秋实,我已从一名检察新兵成长蜕变为一名成熟的检察官,宪法也随时代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13年来,我的脚步从不敢也不曾停歇。当年,面向宪法宣誓那一刻,于我而言不仅是荣耀,更是重于泰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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