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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存在问题

百科 编辑:琼书 日期:2024-12-24 20:39:43 3人浏览

当前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存在问题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线,是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如何提高基层法庭司法能力,提升法庭司法为民能力水平意义突显。笔者从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中遇到难题着手,展开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影响法庭司法能力提高的因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法庭司法能力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网上搜询关于全国基层法庭建设现状,从一些法院介绍情况及结合笔者所在法院法庭情况,发现司法能力薄弱仍是法庭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人少案多,人员配置不足问题仍然存在。按照五化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庭至少配置三名法官一名书记一名法警,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虽按标准编制配置了法庭工作人员,但在具体办案的,却往往只有一到两名法官真正到庭办案,离规范化人民法庭标准差距仍很大,人少案多仍是造成法庭司法能力不足的一个因素。   (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服务水平不高。法官是开展法庭工作的主体,法官的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人民法庭司法能力。法庭是法院最直接面临对群众的前沿阵地,要求法庭法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群众工作、司法调解、接访和判后释法及基层管理等能力。但从一些基层法庭现状看,法官往往过于注重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而忽视了做群众工作、接访及判后答疑等日常性工作的重视,致使一些案件判而不止;有的法院将年纪偏大或是刚到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派到法庭,因法律知识更新和运用能力不强或缺乏办办案实践经验,致使法庭办案质量效率不高。   (三)法庭管理混乱,安保工作不到位影响法庭司法形象。从近年一些法庭连连发生安全事故看,法庭管理混乱安保工作不足问题仍突出。据笔者调查了解,一些基层法庭审判楼无防盗窗、无警报器、安保设施不齐全,有的法庭安保人员以聘用法警为主,没有经过系统严格的训练,不熟悉法庭警务保障;有的法庭审判楼和法官住宿楼分开,造成法庭夜间安保难度大。以上种种安全隐患的存在,一旦法庭发生安保事故,将会直接影响到法庭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严形象。   (四)法庭建址偏僻,群众诉讼不便情况部分存在。笔者曾经在法院办公室工作过,经常接到群众带着怨气打来电话,称自己找完整个街上都不见法庭在哪里。这不是笔者所在法院存在这种情况,据了解许多基层法院法庭都建在乡镇比较偏僻地方,群众办事非常不便,法官经常因当事人找不到法庭而不得不延迟开庭。不仅群众不便,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也麻烦重重。如:笔者所在法院车河人民法庭由于建址偏僻,法庭埋在地下的电缆线经常被盗。   当前,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小额债务、损害赔偿及赡养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法庭每年办理的案件都占到法院民事案件的60%以上,笔者所在法院法庭办案数达到到了80%,逐见基层法庭法官办案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大部分纠纷矛盾都是基层法庭化解,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和法官司法水平直接决定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认可和司法公正的期盼,从当前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现状来看,仍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影响法庭司法能力提升的原因   一是基层法院领导重视不够。例如,在基础建设资金使用分配上,重点向院部倾斜,注重法院自身审判办公楼基础建设和办公用品配备,而忽视了基层法庭庭院维修、车辆、燃油及办公电脑等供给和更新,缺乏维护及办公补给,法庭司法服务功能下降。在人员配置上,往往是将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或较年轻的法官分配到法庭工作,而一些工作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却留守法院机关,他们相比法庭法官办的案件少得多,这样既影响了法院整体案件质量,也不利于平衡法官交流,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是法庭建设难获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例如笔者先前提到法庭选址偏僻问题,不方便群众诉讼和法官工作生活,究其原因,从与负责法庭基础建设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在法庭选址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大都是法院单打独斗,相较而言,派出所、司法所选址和建设过程顺利得多,“我们也想将法庭建在好的位置,有时候也没办法。”这是一些法院工作人员的感叹。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独立司法权的法院缺乏重视,在法庭建设过程得到政府部门支持不足,从而使法庭选址不理想,达不到司法要求。   三是法庭管理缺乏规范管理模式。有的当事人报怨“到法庭经常见不到人”。为什么有这样的情况呢,部分原因跟基层法院管理模式有关,法庭法官需不定时参加院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院务会,因法庭远离院部,往返费时耗油还影响办案进度,有时上午刚到法庭,中午又急忙赶回院里,从而出现的群众到法庭不见人的情况,不了解情况的群众认为法庭法官工作不负责任。另外,法庭除了自身审判工作外,往往还受乡镇政府安排参与治安维稳、高速路巡逻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而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巨大。   四是法官主动学习不足案件质量不高。当前,信息化审判软件应用和法律知识更新加快,也直接影响到法庭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如近年来,法院在审判管理软件使用、信息录入系统、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法院内网安装使用等方面大踏步进步,而一些基层法庭法官因年纪较大,有的甚至都不会电脑打字,法律文书还是用手写,靠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更别说是使用系统软件了,对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相关指数缺乏认识,从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公正综合指数严重落后,出现了案件质量效率不高情况。   五是人才交流机制流于形式,法庭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工作激情,部分法官因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产生厌烦心理,工作懒散拖拉,从主观方面看,是法官自身责任心不强,从客观方面看,不排除法庭人员在人才交流方面不够重视流于形式。在一些法院,为提拔重用个别法官,将其安排到法庭锻炼半年或一年直接提拔为正科级或领导干部,有的法官下到法庭一干就是四、五年甚至更长时间,难免让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影响到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从笔者粗浅了解法庭建设情况看,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几点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必须加强法庭硬件建设,提升服务群众的司法功能。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法庭,法院每年要预留出固定资金用于法庭建设,包括法庭安保设施购置、更新、审判庭法台、旁听席增补及法官法律用书添置、庭院绿化等。对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法庭,强调选址的重要性,确保选址方便群众诉讼体现法庭威严。在法庭布局力求合理,避免出现办公楼和法官住宿楼分开而产生安全漏洞如案卷失窃等严重情况发生。   (二)重视法庭五化建设常态化检查。在创建五化法庭建设过程中,各地基层法庭都严格按照标准加强法庭建设,但在检查验收达标后,后续重视却不够,一些法庭制度设置形同摆设,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和管理,一些办公用品老化后没有得到及时补给和更新,一些法庭墙面脱落锈迹斑斑却无人问津,法庭检查“回头看”看的是书面汇报和纸质材料,却不深入一线调查了解,基层法庭基础建设出现重视一阵风情况。因而,笔者认为法庭基础建设不是一时之计,而是长久大事,监督查检应当实行常态化,建立起一套长效考评办法,列入基层法院领导政绩之一来考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庭建设不够重视问题。   (三)建立行之有效能调动积极性的人才交流机制。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只有充分发挥人的才能,挖掘人的潜能,做事才达到事半功倍。在调动法庭法官工作积极性方面,也应当作为一门学问认真研究,基层法院政工部门应充分考虑法庭人员分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交换考核制度,定期轮岗可以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交换考核又可检查上届法官在法庭工作实绩和新岗位安排参考,从而实现法庭工作顺利交接,人员流动有制度可循,岗位提拔有据可依。   (四)重视法庭法官业务能力提升,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直接决定案件的质效。基层法庭法官工作在第一线,案多任务重往往忽视法律知识的主动学习,需要法院有计划的安排时间帮助法官学习新知识、新要点。可以采取走出去:脱产学习、函授学习、交流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请进来:教授专家、知名法官、业务骨干讲课等形式,提供法庭法官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避免出现法律文书引用旧法条或用错法条情况,同时开阔视野学习用创新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五)重视法庭安保和警务保障能力。法庭安保关系到法院形象,发生安全事故是法庭最不愿看到的,因此法庭安保尤其重要,一方面要配足安保设施;另一方面配备警务熟练的法警。一些法院将刚应聘到法院的法警安排到法庭,这些法警没有经过严格系统的训练,法庭安全漏洞是什么、哪些地方需要重点加强保卫,突发事件应该怎么处理等毫无概念。因此,法庭警务保障不能轻视,要安排经过训练的有责任心的法警,做到保障有力,减少安全隐患发生。安保设施到位,警务保障充分,才能有效杜绝安保事件发生。   (六)法庭管理者能力培养,发挥领头羊作用。头羊往哪里走,后面的羊就跟着往哪里走,这就是羊群效应。基层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庭长就是这个领头羊,庭长会管理、管理得好,整个队伍就带得好,就能出成绩做榜样。因此,加强基层法庭司法能力建设一个重点就要重视庭长能力培养,包括他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业务方面如法律条文的应用能力、对其他法官的业务指导能力、法律文书把关能力等等,在管理方面如如何应用制度管人管事,如何有效调动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创新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   结语:法庭司法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能动性问题,全面提升法庭司法能力需要法院上下重视,找出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法庭基础建设的承接性、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制度管理常态化,才能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人民法庭。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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