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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二)

经验 编辑:宸瑀 日期:2024-12-15 06:56:38 1人浏览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二)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 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 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 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 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 174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 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 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 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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