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老员工
为何临近退休遭辞退?
用人单位要不要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13年6月加入湖南某科技公司,自2018年起,公司开始实施中层干部夜班值守制度,规定值守时间为晚上22点至次日6点(这一制度未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
在2023年6月1日的夜班值守期间,邹某于晚上22时20分离岗,次日7时46分上班打卡(当晚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之后,公司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邹某与总经理之间发生了言语冲突。
6月20日,公司以邹某在值班当晚提前离岗并与总经理发生言语冲突为由,辞退了邹某。
被辞退后,2024年2月1日将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邹某未再就业。
在8月17日,邹某向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
由于仅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驳回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请求,邹某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因未经公示及告知劳动者,故不能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此外,邹某日常工作表现尚可,其值班当晚提前离岗及会议中与总经理的言语冲突,均仅出现过一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邹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同时,邹某此次离职并非出于个人意愿,且至今尚未找到新的工作机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然而,由于公司未依法为邹某缴纳失业保险,导致邹某无法享受应有的失业保险待遇,故公司应赔偿邹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湖南某科技公司向邹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12765元。
湖南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经岳阳中院调解结案。现该公司已按期、足额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知识延伸
问题一:对于即将退休的老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情况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二:违纪解除
若老员工存在明确的违纪行为,且这些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但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二: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意味着,一旦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自然终止。
此后,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关系时,用人单位通畅无需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关系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法官温馨提示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劳动者应自觉维护企业劳动纪律、恪守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时,更应秉持公正、善意与适度的原则,审慎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力。如此,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永新县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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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员工临近退休仍遭“解雇”,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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