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我要还钱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法官,是我,我要还钱!”近日,被执行人杨某突然一反常态,主动联系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赔偿款3万余元。而此前法院多次与其联系,他却推三阻四或干脆拒接电话,为何忽然有如此转变呢?
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许某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履行,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执行到位2万余元,但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某也没有依法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杨某联系,督促其支付剩余款项,但其找各种借口推三阻四,后期干脆拒接电话,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近日,杨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称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在生活中处处受限,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也无法进行银行贷款,给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撤销。
鉴于其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措施。经过法院释法明理,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履行完毕剩余执行款项,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随着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已全面落到实处,尤其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失信惩戒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供稿丨秦 伟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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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失信惩戒 | 法官,我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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